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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引导扶持办法

发表于:2021-03-30 关注 

  重庆市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引导扶持办法

   

  第一条 基本宗旨

  参评节目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审美取向,坚持“小成本、大情怀、正能量”,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重大时间节点,具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创新性,实现良好的传播效果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以社会效益为主,注重核心价值传播效益的原则;坚持扶持原创、鼓励创新的示范性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受众满意的原则;坚持主管部门引导扶持,播出机构主动申报参与。

 

  第三条 基本方法

  以本《办法》为依据,市文化旅游委设立重庆市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引导扶持专项资金,全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按本《办法》和市文化旅游委通知自主申报,市文化旅游委每年对申报项目组织一次评审,评审结果经市文化旅游委确定和公示无误后,公布创新创优扶持节目及等级,并给予相应的扶持资金。

 

  第四条 扶持范围

  参评节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为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重点创作播出的季播、周播和特别节目,包括文化、综艺、科教、经济、道德建设、生活服务等类型(新闻类节目、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不纳入参评范围)。已获得过我市扶持的创新创优节目,两年内不参与扶持。

 

  第五条 扶持标准

  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应能体现“核心价值传播上的导向性;创意理念、引导方式、艺术手法、技术应用及传播渠道上的创新性;融合发展和传播服务效能上的示范性”要求。按导向性、创新性、专业性、传播效应四项标准形成分项指标,采用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分类评审计分。评审计分采用百分制,其中导向性30分,创新性30分、专业性20分,传播效应20分。四项指标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导向性。舆论导向正确;格调健康向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传播先进文化,倡导法制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良好的艺术性、思想性,符合内容传播要求和受众接受习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信息和文化需求;能创造性地运用媒体手段引导社会舆论、传播主流价值。

  (二)创新性。节目定位鲜明准确,与所在频率频道定位相契合,且能创造性地体现频率频道定位;策划创意着眼大局,思路及手法独特;关注社会热点和受众需求,具有原创性、示范性和引领性;节目形态新颖,内容健康向上,体裁特色鲜明;媒体融合程度高,与受众交流互动充分,效果良好。

  (三)专业性。文案策划清晰准确,节目内容与节目定位一致,观点正确鲜明、重点突出;编排设计科学合理,节目特色展示充分;拍摄制作精良、声像精致优美,能熟练地运用各类音视频艺术手段和技术方式表达创作意图;用语规范准确,播音主持专业规范;其它专业要素符合广播电视要求,具有较高水准。

  (四)传播效应。节目内容真实可信,题材选择符合当前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和中心工作要求;获得当地党委政府表彰和肯定、受众认可和喜爱,受众满意度高;媒体传播渠道多元,与受众互动方式多样;在全国、全市或本地区有较大社会影响,在同类型节目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具有良好的示范性。

 

  第六条申报要求

  (一)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节目的版权、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二)凡违反宣传纪律及有关规定,被中宣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委通报批评或警告的节目不得申报。

  (三)申报材料

  1.创新创优节目申报表;

  3.创新创优节目文案资料;

  4.已经播出音视频文件数据盘;

  5.其他可供评审委员会了解掌握节目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评审机构

  市文化旅游委成立重庆市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创优引导扶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分管领导、广电节目内容管理处、财务处、机关纪委等有关人员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评委办”),设在委广电节目内容管理处。成立由国家、市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区县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组”。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确定入围节目。评委会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逐项评审后打分,按当年扶持项目总数的200%评出入围作品。

  (二)推选扶持节目建议名单。一是对入围节目的申报单位组织现场答辩;二是评议酝酿,对纳入比选的节目再进行综合评价;三是汇审复评打分,按得分顺序推选引导扶持建议名单。

  (三)公示。建议名单由评委办报评委会审核同意后在市文化旅游委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审定公布。评选结果经市文化旅游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面向全市公布。

 

  第九条 创作指导

  市文化旅游委组织专家对确定的引导扶持节目进行专项指导,协助播出机构丰富和完善受扶持节目的创意策划、节目模式、内容形态、媒体业态、制作播出等各环节,提高扶持节目的专业性、示范性。

 

  第十条 经费管理

  (一)获得节目资助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实行单独核算,健全财务档案,以备审计和绩效考核。

  (二)资金主要应用于扶持节目的策划、创意、生产、推广以及主创人员。

  (三)获得节目资助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建立相应的节目创新创优激励机制,建议按照不低于扶持金额1:1的比例对节目主创团队进行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保障措施

  (一)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委、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节目创新创优作为提升本台舆论引导能力、内容生产能力和传播影响能力的重要举措,与正在开展的区县(自治县)融媒体中心建设结合起来,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各级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要认真把握中央和重庆市关于广播电视领域改革的相关要求,给予节目主创团队充分的人事、财务、设备自主支配权,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节目主创团队的创作生产活力,逐步建立起有利于推动节目生产制作的管理体制机制。

 

  第十二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