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
发布时间:2023-10-31 浏览量:154 收藏
1.各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新时代古籍整理出版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指导有关出版单位把好出版导向,优化选题结构,加强项目遴选,组织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2.各出版单位按照要求通过申报系统线上填报项目信息,确保内容翔实、叙述明了、数据准确。申报项目应遵循古籍整理出版规范,整理内容要符合学术规范和出版要求,无版权争议和其他纠纷。
3.各出版单位可申报项目数根据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中长期规划实施情况、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历年项目申报和获资助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和获奖情况、资助项目管理工作情况等予以综合评定,各出版单位应按照申报系统中设定的可申报项目数进行申报。为进一步提高古籍整理出版水平,优化古籍出版结构,各出版单位申报影印类项目不得超过可申报项目数的50%。
4.列入国家古籍工作规划的大型出版项目,各出版单位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总体方案和项目规模,可按照项目出版进度,有计划分阶段、分批次有序申报,成熟一个申报一个,并列明具体实施方案。以往已获得资助的重大项目,如确需新增子项目,须重新申报。
5.申报丛(套)书类项目须以品种为单位,一个国际标准书号(ISBN)视为一个品种。如丛(套)书中含有多个品种,则每个品种须单独申报。
6.申报项目应具备古籍数字化开发利用条件,如获资助,项目内容应优先纳入国家古籍数字化资源总平台。
7.凡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1)非出版单位申报;
(2)存在版权争议;
(3)未经系统整理,只对古籍文献进行简单汇编加以影印;
(4)此前已申报过但未获资助,再次申报时在整理体例上未作重大改进,在学术质量上未有明显提高;
(5)已获得资助的延续性项目,原有品种未完成结项;
(6)申报项目在出版环节已获得中央财政性基金(资金)资助;
(7)申报材料缺失或填报内容不实;
(8)2024年3月底前出版。
2023年12月30日前
1.申报材料包括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申报表、出版合同复印件、项目样稿、项目汇总表4种。项目样稿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均应排版),纸质版样稿应包含整理凡例、目录及20页左右代表项目水平的正文稿;电子版样稿(含详细目录)须提交80%以上书稿,并上传至申报系统,如无法上传则以优盘或移动硬盘方式提交。为便于开展网络评审工作,另须将提交的纸质版样稿电子版上传至申报系统。
2.出版单位须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www.nppa.gov.cn)业务平台中的“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线逐项填写项目申报表,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将系统生成的项目申报表、项目汇总表打印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出版单位确认无误后,将项目申报表、出版合同复印件、项目纸质版样稿按项目逐份胶装成册(一式三份),连同项目汇总表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上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项目进行在线审核、汇总。经审核同意的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对出版单位报送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加盖公章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项目汇总表一并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信封外须注明“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申报材料”字样。
申报材料须于2023年12月30日前报送(报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615室,邮编:100052),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材料不予退还,出版单位自行留底。
王 璐,010-83138145(申报咨询、材料收集)
张 卓,010-55601790、13810198336(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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