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南川区科技成果转化补助
发布时间:2023-08-02 浏览量:24 收藏
近三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累计产生效益500万元以上;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上年度开展了研发活动并有研发费用投入;按时完成年报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购买科技成果转化的,须在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后,实际累计完成技术交易额付款不少于10万元,申报年度至少完成一次交易款支付。
应同时提供科技成果持有、转化效益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购买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还需提供科技成果交易相关材料。
1.科技成果持有佐证材料。包括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植物新品种、国家(市)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新药证书、临床试验批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证件,及其知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相关材料。
2.科技成果转化效益佐证材料。具备下列其中一项即可。
(1)近三年内,单项科技成果转化产生新产品(服务)、新品种等对外销售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
(2)近三年内,单项科技成果转化产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提质增效或降低成本,实现同比新增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或降低成本500万元以上的;
(3)以上(1)+(2)效益相加大于500万元的。
申报对象提供佐证材料无法明确转化效益的,需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证书中须有专家对经济效益、节约成本金额部分作出的相关认定意见。
3.科技成果交易佐证材料(限购买科技成果转化类企业)。
(1)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并提供技术合同及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材料。其中,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合同,以及技术开发合同中受委托方在合同签订前持有相关的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均可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
(2)采用货币方式交易的,需提供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卖方的正规发票。发票的品名须与项目合同一致,且备注与项目合同相关信息,否则可认定为发票与项目合同不符。
(3)采用技术入股或者收入分成方式交易的,提供买卖双方约定的股权分配协议(含股权价值证明)或者收入分成协议。
(4)技术交易额不能大于合同登记的技术交易额,否则以合同登记交易额为准。
4.其他佐证材料。包括科技型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研发费用投入、获奖文件等材料。
2023年8月1日—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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