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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重庆高新区外资外贸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23-07-26 浏览量:2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发改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7-26/2023-08-10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第一条“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效益”第二款“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对新引进的符合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生命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低碳等主导产业方向的外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含)以上,且按约定时间投产,按照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引进的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主导产业方向以外的外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含)以上,按照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存量外资企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除外)一个自然年度内实到增资外资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100万元美元(含)以上,按照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第一条“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效益”第三款“优化利用外资招商方式”

  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外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照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外资,每1000万美元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第二条“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外贸稳定发展”第一款“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经市商务委认定的符合《重庆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条件的国际市场开拓项目,对市商务委支持比例以外的剩余部分给予资助,单项不超过10万元。


  (四)第二条“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外贸稳定发展”第二款“支持发展总部贸易、转口贸易发展”

  对经市商务委认定为总部贸易、转口贸易的企业,以市商务委支持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五)第二条“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外贸稳定发展”第四款“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1.跨境电商企业销售额

  对跨境电商企业(含平台企业)年度销售额达2000万元,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对跨境电商企业(含平台企业)年度销售额达5000万元,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对跨境电商企业(含平台企业)年度销售额达1亿元,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


  2.跨境电商仓储。

  对跨境电商仓储企业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对跨境电商仓储企业年营业额达3000万元,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对跨境电商仓储企业年营业额达5000万元,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


  3.海外仓和线上线下一体化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对于海外仓和线上线下一体化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的50%,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4.国家级、市级服务外包基地、示范园区。

  对国家级各类服务外包基地、示范园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对市级各类服务外包基地、示范园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


  5.国家级、重庆市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目录。

  对纳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名单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对纳入重庆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名单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


  6.向境外提供技术服务出口。

  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折算人民币)的5%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离岸服务外包

  以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资助0.12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贸易企业(含货物进出口、跨境电商及平台、服务贸易)、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二)企业(机构)同时符合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其他扶持政策(包括“一事一议”)条款的,可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三)注册地、税收关系在西永微电园的企业,由西永微电园公司根据企业享受产业扶持政策的情况可参照执行。具体事宜由西永微电园负责实施。


  二、申报具体条件

  (一)第一条“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效益”第二款“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注册资本(外资部分)已纳入商务部统计。


  (二)第一条“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效益”第三款“优化利用外资招商方式”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招商引资中介机构需已在招商公司备案。


  (三)第二条“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外贸稳定发展”第一款“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项目已获得市商务委资金支持。


  (四)第二条“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外贸稳定发展”第二款“支持发展总部贸易、转口贸易发展”

  企业已经市商务委认定为总部贸易或转口贸易企业。


  (五)第二条“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外贸稳定发展”第四款“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1.跨境电商企业销售额

  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中,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类型为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跨境电商企业(含平台企业)年度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


  2.跨境电商仓储。

  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中,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类型为物流企业或监管场所经营人。跨境电商仓储企业年度营业额达1000万元以上。


  3.海外仓和线上线下一体化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海外仓:具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申报企业以境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公共海外仓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累计资金投入达30万美元以上;企业投建的海外仓面积达2500平方米以上,上年度已为5家(含)以上高新区出口经营主体提供海外仓储、配送等服务(需有完善的合同、协议和服务清单等)。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具有外贸经营者资格,属于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的高级认证企业,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国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至少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服务环节中的3项,其中通关、退税为必须提供的服务;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在50家以上,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4.国家级、市级服务外包基地、示范园区。

  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各类服务外包基地、示范园区。


  5.国家级、重庆市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目录。

  文化产品或服务应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名单》或《重庆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名单》,文化出口数据必须在商务部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


  6.向境外提供技术服务出口。

  企业的技术出口业务已在商务部系统中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收款。

  (3)申报资料清单


  7.离岸服务外包

  企业的离岸服务外包数据必须在商务部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



申报材料

  (二)第一条“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效益”第三款“优化利用外资招商方式”

  ① 重庆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附件1)

  ② 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认定书

  ③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6)


  (五)第二条“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外贸稳定发展”第四款“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1.跨境电商企业销售额

  ① 重庆高新区跨境电商企业(含平台企业)销售额奖励申报表(附件2)

  ②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6)

  2.跨境电商仓储。

  ① 重庆高新区跨境电商仓储企业年营业额奖励申报表(附件2)

  ②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6)

  3.海外仓和线上线下一体化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① 海外仓需提供:

  1.海外仓申报表(见附件3-1);

  2.海外仓仓库的平面图、实体照片、google等海外地图定位截图;

  3.海外仓仓库的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若为购买或租赁需提供付款财务凭证,若为合作需合作方提供购买或租赁付款财务凭证;

  4.海外仓所在国当地的清关资质和清关证书,若为合作需合作方提供相关通关、报税、法务等合作协议或备案资料;

  5.海外仓设备购买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照片)及付款财务凭证或设备租赁协议;

  6.服务高新区至少5家企业的合同及证明清单(附件 3-2 );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6)。

  ②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需提供:

  1.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申报表(见附件3-3);

  2.企业申报文字材料(包括概况简介、组织架构、外贸综合服务运作模式、核心优势、规模成效、存在问题、规划目标)。;

  3.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运行情况及平台网址;

  4.能够证明为国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环节服务的相关材料;

  5.所服务中小微企业清单及合同(协议);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6)。


  6.向境外提供技术服务出口。

  ① 重庆高新区技术出口补贴申请表(附件4)

  ② 技术出口合同

  ③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④ 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6)


  7.离岸服务外包

  ① 离岸服务外包工作经费资助申请报告(附件5)

  ②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

  ③ “结汇转账贷方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须提交相关凭证;

  ④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6)

申报时间

  7月26日至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