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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

发布时间:2022-04-21 浏览量:575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2-04-21/2022-06-30
  • 项目类型 :
      智能制造,龙头/标杆/骨干/示范企业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配套政策,对于公布的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在参与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相关工作申报时给予优先考虑。

  (二)强化协同推进。鼓励试点单位与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化总体组、标准化技术组织、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交流合作,加快形成一批标准化成果。试点项目先进成果适合制修订为国家或国际标准的,予以优先支持。

  (三)加大宣传推广。建立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案例库,对于考核优秀项目编制成果案例集,向全社会公开发布。鼓励试点单位边试点、边总结,将标准应用的成功经验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行业内企业和中小企业进行宣贯推广。

扶持领域

  申报主体围绕以下重点方向,开展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周期为2年。

  (一)智能车间/工厂建设类。围绕产线、车间、工厂中智能装备、信息化系统间集成、互联互通、安全等开展标准应用试点。国家标准如:《数字化车间通用技术要求》(GB/T37393-2019)、《智能工厂通用技术要求》(GB/T41255-2022)、《智能制造对象标识要求》(GB/T37695-2019)、《工业企业信息化集成系统规范》(GB/T26335-2010)、《工业物联网仪表互操作协议》(GB/T33899-2017)、《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等。

  (二)新模式应用类。围绕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运维服务、网络协同制造等新模式开展标准应用试点。国家标准及计划项目如:《智能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通用要求》(20182042-T-339)、《智能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需求交互要求》(20182035-T-339)、《智能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生产要求》(20182038-T-339)、《智能制造远程运维系统通用要求》(20182039-T-339)、《网络化制造环境中业务互操作协议与模型》(GB/T30095-2013)等。

  (三)新技术应用类。围绕人工智能、工业大数据、工业软件、工业云、边缘计算等新技术在制造业中应用开展标准应用试点。国家标准如:《智能制造机器视觉在线检测系统通用要求》(GB/T40659-2021)、《信息技术工业云参考模型》(GB/T37700-2019)、《信息技术工业云服务能力通用要求》(GB/T37724-2019)等。

  (四)供应链协同类。围绕智能采购、智能物流、智能销售和供应链集成等开展标准应用试点。国家标准如:《供应链管理业务参考模型》(GB/T25103-2010)等。

具体申报条件

  试点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业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企业、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科研院所等组成的联合体。

  (二)申报主体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

  (三)申报主体应当具备推进标准应用试点建设的专职标准化团队或人员,具有实施标准应用的基础设施。

  (四)申报主体已开展相关智能制造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等标准)应用工作,取得初步效果。

  (五)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标准应用经验。

  (六)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申报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流程

  (一)申报主体可参照《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附件2)编写申报材料,应当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标准应用实践方法、实践成效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可配图说明。

  (二)标准应用试点的标准范围参见《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1版)》,其中重点试点标准参见《智能制造重点国家标准清单》(附件3)。

  (三)每个企业只可单独或者联合申报一个项目,申报主体对企业资质、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申报项目的推荐工作,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4)行文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将加盖地方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效公章的《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项目推荐汇总表》(纸质材料一式四份,电子材料刻录光盘)邮寄至应用试点工作支撑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项目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项目不超过5个。

  (六)推荐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标准化工作基础条件好、标准应用成效强的项目,并充分考虑行业覆盖面。

联系方式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苏静茹 010-82262645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樊 烨 010-68205630

  支撑单位: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何宏宏 010-64102797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1号

政策依据

2021-12-28
“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