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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长安镇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19-04-24 浏览量:260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 项目类型 :
      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金融,租金/展会/制定标准补贴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奖励

具体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第九条  大力扶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包括收购重组原上市公司、借壳上市等)并且上市公司总部的注册地在我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大力培育名牌名标。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东莞市市长商标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东莞制造·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如企业同时获得上述两类或以上奖项的,只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对由各行业协会向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会员企业,如成功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东莞市市长商标奖,按每个对行业协会奖励10万元。如成功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按每个对行业协会奖励5万元。如成功获得“东莞制造·知名商标”,按每个对行业协会奖励1万元。如企业同时获得上述两类或以上奖项的,只按企业最高奖项对行业协会给予奖励;如企业同时由两个或以上行业协会推荐的,按推荐时间只对首次推荐的行业协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大力建设质量强镇。对新获得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模具企业先进制造能力评价五星、四星、三星级证书的模具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对于新晋级的企业实行差额奖补,即对从三星新提升为四星的模具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从四星新提升为五星的模具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拥有自主品牌或商标的电子信息、五金模具类生产型企业,独立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具体展会名录由镇工信局或商务局认定),其展位费按1:0.2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次补贴不超过5000元,每年申请展位补贴不超过四次,每年总计不超过2万元。对企业参加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行业协会组团的外出产业推介会(包括出国产业宣传推介等),其考察费用按1:0.3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次补贴不超过3万元,每年总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办展参展。对总部在我镇的工业类行业协会举办工业类展会,或组团到境内外专业展会参展,以整体特装形象推广我镇电子信息、五金模具、五金饰品特色产业的,对其展位费和特装费给予补贴。其中,办展要求展位不少于100个,并且展示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对其特装费按1:0.5的比例给予补贴,每次不超过50万元;组团参展要求境内展会的展位不少于20个,境外展会的展位不少于10个,对其展位费和特装费分别按1:0.5的比例给予补贴,每次总计不超过30万元。每个行业协会办展或组团参展申请专项资金补贴每年总计不超过3次。

  第十四条  支持行业公共平台建设。经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由工业类行业协会自行投资建设,对促进行业生产经营、加强行业协作交流、提高行业服务能力的公共平台或信息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行业协作平台、行业培训平台、行业展销中心等,并且实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在项目建成并经过验收后,可对其实际装修投资额按1:0.5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100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智能制造。

  (一)对经国家和省市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项目,按市资助金额1:0.2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经国家和省市认定为技术改造、智能制造、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的企业,按市资助金额1:0.2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获得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等),按市资助金额1:0.2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获得市企业培育成长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大型骨干企业认定、成长型中小企业项目、小微上规模企业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企业兼并重组项目等),按市资助金额1:0.2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获得市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按市资助金额1:0.2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我镇新引进的外资或内资项目,被东莞市认定为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的,每个项目对其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引进优质项目。对投资额度达到3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且税收每亩达到100万元的新项目,对项目属地社区(集团公司)给予奖励:

  (一)对符合条件并由镇主导新引进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由镇从项目产生经常性收益的镇级分成部分,按30%的比例对项目属地社区(集团公司)给予奖励,同时属地社区(集团公司)除土地价款外,不得另设收费项目。

  (二)对项目属地社区(集团公司)的奖励按用地面积计算应不低于每月每平方米2元。当拟奖励金额超过上述标准,按拟奖励金额执行;当拟奖励金额不足上述标准,则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当项目终止时,该奖励相应停止。

  第十八条  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一)鼓励外资企业扩大内销。对本年度内销额(按税务部门应税货物销售额)不低于600万元,并且与上年度对比实现增长,同时新增实缴增值税额(按税务部门应税货物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生产型外资企业,按企业获得市资助金额1:0.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外资企业增资扩产。对注册资本增加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获得市资助金额1:0.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外资企业进出口。对年进出口总额达5000万美元或以上,并且同比增长10%或以上的企业,按其每增长1%给予奖励2000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发展服务贸易。对企业新获得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九条  加快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对获得东莞市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的社区集体经济项目(属于市返还、返拨的项目除外),按市资助金额1:0.5的比例给予补贴。对项目同时获得镇其他办法补贴的,只按最高标准给予补贴。

  如社区集体经济项目暂未达到东莞市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的条件,但属于我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或属于电子信息、五金模具、五金饰品等特色产业范围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镇政府研究决定给予资助,并确定资助额度。

具体申报条件

  本办法所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办法”),是指由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资助在我镇已办理商事主体、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型企业;资助在我镇登记注册公司、主要税源在我镇缴交的企业;资助我镇电子信息、五金模具、五金饰品等特色产业企业;资助我镇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专项资金。

申报限制

  在项目申报前三年内(自申报年度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结束日止),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资助:

  (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环保、节能、劳动、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被海关部门认定为失信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