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发布时间:2021-05-17 浏览量:750 收藏
(一)申报条件
按照全国联席会议议定的“提高认定门槛,确保优中选优”原则,东部、中部地区企业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交易额)、带动农户数等四项重要指标在原标准基础上同时提高20%,西部地区提高10%。具体如下:
1.综合实力。资产规模,东部地区企业资产总额1.8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2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500万元以上;东部地区固定资产总额6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6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200万元以上。经营收入,东部地区年营业收入2.4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56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6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东部地区18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2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8亿元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年营业收入12亿元以上。企业效益,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水平。市场竞争力,企业创新能力、产品科技含量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2.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紧密,企业应与农户建立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合作模式,让农民分享更多全产业链增值收益。东部地区企业直接或紧密联结带动农户数量4800户以上,中部地区4200户以上,西部地区1650户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带动农户数量需达到4200户以上。基地直采比重大,从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3.履行社会责任。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无重大违法行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产品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履行食品安全责任,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4.其他要求。脱贫地区推荐的龙头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大豆企业、种业企业和外贸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可以申报,参照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的条件和标准,但对企业从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比、企业产品竞争力等不作要求。
(二)申报数量
第八批拟认定330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一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龙头企业数量、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数量、农牧渔业产值、粮食产量、脱贫县数量、县级以上龙头企业数量、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等情况,按权重进行名额测算分配300个;二是为引导大豆加工企业在主产区布局,全国大豆主产省份单独增加名额30个,专项用于以大豆为主营业务的加工流通企业申报。此外,第十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未使用的递补名额,相关省份可在此次认定中统筹使用。
(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文中请详细说明申报的过程和做法,企业的有关情况并附推荐企业名单(如属于大豆企业、种业企业、外贸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脱贫地区企业,请予以注明)。
(二)已征求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和报省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第八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企业需在信息系统中填报,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需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相符。
2023年9月15日前
申报程序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申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分配名额和认定条件,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按程序申报。
(二)省级审核。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依据本通知以及管理办法确定的基本标准对材料进行审核。
(三)行文上报。申报材料经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议,报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后,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报送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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