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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奖励办法

发表于:2016-11-08 关注  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佛山市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奖励办法

  佛禅府办〔2016〕64号

  2016年11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佛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36号),落实《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质量水平的工作方案>》(粤科高字〔2016〕127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佛府〔2015〕37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倍增计划的通知》(佛府办〔2016〕122号),培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建设高质量科技企业孵化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孵化器为主体,由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等组成,以下统称为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与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围绕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光源、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传统优势产业,以及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等科技服务中介和现代服务业,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等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法律、政策、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等服务,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宗旨,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

  第四条 积极倡导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和发展专业化,鼓励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推动孵化器建设从“孵化企业”向“孵化产业”提升发展,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第五条 区财政设立“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紧紧围绕我区产业特色打造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孵化链条建设,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和众创空间等对象的扶持力度。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鼓励各镇(街道)扶持孵化器建设,区财政给予有新认定国家级或省级孵化器的镇(街道)一次性500万元资金补贴。

  第七条 鼓励孵化器发展专业化、运作市场化,对孵化器运营主体,给予下列扶持:

  (一)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补贴资金350万元(第一年补贴250万元,第二年补贴100万元),同时享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各项扶持政策。

  (二)新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的,给予补贴资金150万元(第一年100万元,第二年50万元),同时享受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各项扶持政策。

  (三)获得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立项),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80万元。

  (四)新认定为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50万元。

  (五)“新认定”是指2015年(含)之后的年度认定的。

  (六)对孵化器资质升级的,按照升级后的扶持资金标准减去升级前已获得的扶持资金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区级升为市级的给予30万元补贴;区级升为省级的给予100万元补贴,市级升为省级的给予70万元补贴;省级升为国家级的给予200万元补贴。

  第八条 把各级孵化器建设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工程中心发展的重要载体。每成功新认定或新引进1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入库培育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补助10万元、5万元。每新认定或新引进1家省级工程中心、市级工程中心分别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补助15万元、8万元。根据本条每年每家孵化器运营单位获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入选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的,除享受国家关于众创空间优惠政策外,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扶持;经省认定的众创空间(包括试点单位),除享受省级关于众创空间优惠政策外,再给予一次性60万元的资金扶持;经市级财政项目资助的众创空间,除享受市级关于众创空间优惠政策外,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金扶持,用于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

  第十条 对区级或以上资质孵化器内符合条件的毕业企业,自毕业之年起3个完整年度,在禅城区总纳税达到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新认定、重新认定和复审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中心的,具体参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佛禅府函〔2016〕4号),分别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新获得软件著作登记权,或通过CMM/CMMI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认证的,或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四级、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或通过ISO/IEC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ISO/IEC20000IT服务管理国际体系认证,或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予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具体参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佛禅府函〔2016〕4号),分别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对进驻由区人社部门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办初创企业的,前三年分别按照90%、60%、30%的比例给予场地租金优惠;对进驻由区人社部门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以外的其他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可申请每年最高6000元、最长三年的场地租金扶持,具体参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推进“通济才智”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函〔2016〕26号),分别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第三章 孵化器认定和奖励申请

   第十四条 孵化器认定

  (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执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粤科函高字〔2012〕345号)执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按照当年《佛山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二)认定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同时,满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6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孵化器运营情况、场地使用情况、在孵企业数量和知识产权情况、运营方管理人员和公共服务水平等的要求,通过《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认定、专家评审、项目公示、发文批复等程序。

  (三)已被认定为国家、省和市级孵化器且工商、国地税登记在禅城区的,在填报有关资料备案后可直接按程序被认定为区级孵化器。

  第十五条 奖励申请。

  (一)申请第七条和第八条奖励的孵化器,必须获得禅城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以上资格。

  (二)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孵化器,以及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和本办法第十条毕业企业的奖励申请,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按照申请扶持、专家评审、公示、划拨资金等程序进行。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实施过程中专项资金的拨付进行核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本办法所指孵化器的年度管理。

  第十七条 对组织和管理中发生的违反操作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可以依约定追缴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拒不返还的,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涉及区财政资金由区全额负担,其他补贴、奖励及扶持资金按照区对镇街财政体制,由区镇(街道)两级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负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