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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4-03-22 关注 

  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高财政资金执行效率,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工业互联网函〔2023〕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下拨以及东莞市地方配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为“中央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市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称“市工信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各镇街(园区)工信部门负责协助市工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 支持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推动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数字化水平、实现降本提质增效、向专精特新发展。 (二)平台和服务商服务水平提升 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平台建设与优化、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建设、中小企业“上云用云”等项目,提高数字化转型平台、服务商服务能力,优化产品供给水平。 (三)“链式”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 支持打造“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 (四)国家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公共服务支持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数字化水平评定、数字化人才培训等数字化转型相关综合服务。

       第八条 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 1.对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予以配套支持。 2.支持列入省级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推动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数字化水平、实现降本提质增效、向专精特新发展。 (二)省级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服务 支持面向纺织服装鞋帽、食品饮料行业中小企业开展咨询诊断、人才培训、信息安全等数字化转型相关综合服务。 

      第九条 市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 对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二)平台和服务商服务水平提升 对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平台建设与优化、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建设、中小企业“上云用云” 等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三)“链式”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 对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公共服务 对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数字化水平评定、数字化人才培训等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五)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 支持企业打造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建设中小企业智能工厂、车间等。 (六)中小企业数字化管理水平提升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贯标评估,提升数据管理水平;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估,提升数字技术融合应用能力。 (七)第三方专业智库支撑服务 支持第三方专业智库机构等全程参与试点工作,提供试点工作相关项目组织与管理、数字化改造情况调研与改造效果评价等服务。 (八)其他任务 包括落实上级部门要求市一级财政共同分担预算或配套资助的扶持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支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事后资助、奖励、政府采购等方式。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中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二条 属于《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4〕2号)规定不予支持范围的,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项目与其他市级财政扶企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不进行重复支持。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专项资金在实施期内需要调整或增加支出范围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本办法资助项目相对应的申报文件由市工信局制定印发,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工信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年度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清单,在申报下年度预算时,将任务清单与相对应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评价目标等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管理与调整,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在财务、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分配与执行 

      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根据国家和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数字化改造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项目库储备情况,在扶持的范围内,选取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工信局对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审查核实,形成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按相关规定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市工信局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所属项目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扶持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扶持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如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扶持的项目,市工信局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扶持。 (二)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扶持对象可享受的最高扶持标准内,适当下调扶持比例和金额。 (三)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扶持。 

      第二十条 资金扶持计划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工信局及时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园区)工信部门要协助市工信局完成项目审核审查、跟踪进度、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按市政府批准的预算执行,如确有需要调整预算,由市工信局按预算调整的规定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如需修订,应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受扶持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 12 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 DGSGYHXXHJ-2024-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