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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发表于:2023-12-11 关注 

  《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73号)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由财政出资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和引导银行金融机构为鼓励合作银行扩大对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规模,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自2018年底试点以来,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工作逐步扩面增效,目前已基本实现全覆盖,形成普遍化、常态化的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机制。按照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开展四年多以来的实际运行情况,我处对《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修订过程中,征求了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形成了《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按照我委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管理办法修订稿》通过了合法性审核、完备性审核。

 

  二、修订内容

  一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新要求新部署更新文件依据和指导思想。二是删除“试点”相关表述,如试点工作平台等,工作进入普遍化、常态化。三是相关单位更名。四是合作银行拓展到村镇银行。结合工作开展实际,放宽合作银行放贷整体偏离度以及初审、复审、划拨等时限要求。五是增加风险补偿金使用条件。除满足原有3个条件外,新增“企业已无法使用银行续贷产品或政府转贷资金”的条件。六是对市司法局认定无上位法依据的第二十一条,征求其意见后进行相关调整。七是按照最新要求,调整规范性文件实施时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调整为从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三、风险补偿金规模

  资金池规模4亿元,其中市财政出资50%,其余由区县财政出资。初始到位资金市财政不低于2500万元,各区县财政不低于500万元,同时建立持续的财政资金补充机制,根据相应责任增补资金缺额。

 

  四、风险补偿金分配

  (一)按照每家合作银行新发放的每笔贷款额度的2%(每家合作银行开展该项工作之初,预安排200万元的风险补偿资金指标),分别动态建立风险资金池。

  (二)对未使用的风险补偿金指标,全部结转为该银行可使用的风险补偿金指标。

  (三)对代偿后又追回的贷款,应归集风险补偿金的部分,计入相应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指标内。

  (四)每家合作银行可使用风险补偿金指标总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的4%。

 

  五、风险补偿条件

  (一)按照《方案》规定,通过管理平台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的商业价值信用贷款。

  (二)发放的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发生了贷款逾期(含本金逾期、利息逾期等)。

  (三)在企业发生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及时催收。

  (四)企业已无法使用银行续贷产品或政府转贷资金。

 

  六、风险补偿程序

  (一)申报。合作银行金融机构及时通过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并将相关资料报管理平台。

  (二)初审。管理平台核查相关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经济信息委。

  (三)复审。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合作银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出具复核意见后,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最终复审意见。

  (四)划拨。管理平台根据复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作银行申请使用的风险补偿金直接拨付给合作银行,并做相应的指标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