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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5-12-03 关注  渝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155号)文件精神,规范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引导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拨款和国内外社会捐赠等。种子引导基金作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三条 种子引导基金按“多方联动、专项管理、公益运作”的原则,与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以下简称合作方)出资共同设立创业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种子基金作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四条 国内外机构和个人对种子基金的捐赠纳入种子基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五条 种子基金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落户重庆的创业团队和成立不超过3年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公益参股是指种子基金以参股方式投资后5年内不参与分红。免息信用贷款是指种子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提供信用贷款,免收贷款利息。

 

  第二章 种子引导基金管理

  第六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是种子引导基金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批种子基金设立、增(减)资、清算等方案;

  (二)审批种子引导基金损失核销方案;

  (三)监督种子引导基金管理运行;

  (四)负责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为种子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种子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种子基金设立、增(减)资、清算等方案;

  (二)拟订种子引导基金损失核销方案;

  (三)监督种子基金管理运行;

  (四)负责数据统计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五)按季度向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提交《种子引导基金的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种子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六)完成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将种子引导基金专项资金拨付到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种子引导基金专户。

  第九条 种子引导基金产生的利息及回收的资金留存种子引导基金循环使用。

 

  第三章 种子基金管理

  第十条 种子基金的规模不低于300万元。种子引导基金在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0%,不为最大出资方,且出资额(含增资)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一条 合作方申请种子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种子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创新创业氛围浓厚,有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载体;

  (二)创业团队和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20个以上;

  (三)已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工作站)等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四)合作方在种子基金中的出资不低于60%。

  第十二条 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为种子基金决策机构,负责种子基金投资(贷款)、投资退出、投资(贷款)项目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投决会成员人数不低于5人且为单数,投决会会议实行票决制,并形成会议决议(纪要)。

  投决会负责人及成员由合作方任命(委派),任期3年,可连任。投决会成员应包括科技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代表,可以吸收银行、法律、财务、企业管理、创业投资等领域专家参与。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为合作方设立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工作站)等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代表种子基金出资人行使权利;

  (二)按种子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种子基金;

  (三)为支持对象提供投融资和创业服务;

  (四)对支持对象进行监督和风险管控;

  (五)负责投资、贷款回收和组织损失认定;

  (六)负责数据统计、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

  (七)按季度向服务中心提交《种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种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八)完成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种子基金设立流程:

  (一)方案提交。拟组建种子基金的合作方向市科委提交种子基金组建方案(含种子基金出资人、总规模、出资比例、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投决会组成及议事规则等),由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二)方案初审。服务中心对种子基金组建方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方案报批。服务中心将初审通过的种子基金组建方案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审批。

  (四)协议签订。种子基金出资人与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种子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五)资金拨付。种子基金出资人按照种子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拨付资金到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种子基金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种子基金的支持对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新技术、新构思、新原理商业潜能的发掘能力;

  (二)入驻众创空间、孵化器、园区等创新创业载体;

  (三)入围重庆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专项行动或经出资方认可的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举行的各类创业竞赛筛选出的优胜团队和企业;

  (四)未获得其他创业投资支持;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公益参股单笔投资不超过20万元,原则上在创业团队注册成立公司时参股,不为控股股东,且创业团队现金出资额不得低于种子基金出资额;种子基金在参股企业存续期间不增资,不参与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七条 种子基金参股时,可约定在5年参股期内按约定价格退出,不进行评估,约定退出价格不得低于种子基金出资额;其他退出情形按相关规定由投决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 免息信用贷款主要支持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单笔贷款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不重复享受;贷款按等本金每季度归还,经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同意可展期一次,展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已获种子基金公益参股的企业不再享受免息信用贷款。

  第十九条 种子基金出现下列损失,经种子基金投决会审定后予以核销,并各自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备案。

  (一)种子基金股权依法转让出现的投资损失;

  (二)参股企业依法清算后种子基金出现的投资损失;

  (三)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二十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启动种子基金清算程序,由服务中心拟订种子基金清算方案,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审批。

  (一)种子基金超过1年未投资(贷款);

  (二)经审批核销的损失超过种子基金规模的 70%;

  (三)因其他情形经协商一致同意清算。

  第二十一条 种子基金清算后出现损失的,由服务中心拟订种子引导基金损失核销方案(包括种子基金损失情况、种子引导基金损失核销额度等)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的种子基金,当专户剩余资金不足种子基金规模的30%时,经协商可进行增资。

  第二十三条 对连续6个月未投资(贷款)的种子基金,应进行减资。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服务中心工作任务及工作效果,每年为服务中心核定一定管理费,管理费原则上按照市财政当年给种子引导基金拨款额度的1.0%核定。

  第二十五条 种子基金出资方负责对种子基金的管理运行进行监督。合作方组织对种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合作方应当根据种子基金实际到位资金的2%-5%,每年另行安排专项资金补贴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 种子基金参股项目退出时有收益的,收益部分的20%可奖励给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种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可按免息信用贷款应还款额回收效果提取工作奖励经费,标准为当年应还款额回收达到100%的,可按实际还款额的1%提取。

  第二十八条 种子引导基金、种子基金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加强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所有投资、贷款项目须网上公开,建立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种子引导基金和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或发生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支持对象违规使用投资(贷款)资金的,合作方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给予收回投资(贷款)资金、公开曝光、列入黑名单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