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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于:2015-08-28 关注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管理,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和科研项目管理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请受理、组织实施等具体管理行为,以及参与项目申请、审查、评价等环节中的相关责任主体。

  第三条 项目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以成果的创新性及其产品(服务)收入为依据,多维评价、效益优先,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第四条 项目按照“自愿申请、评选择优、事后补助”的原则组织实施,总量控制、分档补助,每年一次。

  第五条 项目申请对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小微型企业;

  (三)有研发团队、研发支出和研发成果。

  第六条 项目成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申请单位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受让等途径获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权属清晰、无纠纷的创新成果,包括授权发明专利、技术标准(不含企业标准)、新药及新型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及农(兽)药、集成电路布图、计算机软件、新产品等;

  (二)已经实现转化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且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未获得过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

  第七条 项目择优分为三档予以资助:第一档每个项目资助40万元,第二档每个项目资助30万元,第三档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

  第八条 项目申请及资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面向全市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且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同一企业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二)提交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填写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查后,逐级报送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包括成果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成果转化产品(服务)收入发票及税票等。

  (三)审查评价。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成果转化产品(服务)收入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对项目成果创新性进行评价、评分。

  (四)择优确认。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根据成果转化产品(服务)收入,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收入评分;按照收入评分(占比60%)和创新性评分(占比40%)计算项目得分;根据项目得分择优分档,提出拟资助项目名单、资助金额。

  (五)结果公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将审议通过的拟资助项目名单、资助金额面向社会公示。

  (六)拨款补助。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并一次性拨付项目资金,用于补助项目成果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支出,不再签订项目任务书、不再组织结题验收。

  第九条 对于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项目实施和管理各方的科研不端与失信行为,参照《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