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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7 浏览量:990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8-10/2023-09-10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江北新区经发局、投促局,各区发改委、商务局,南京经开区、江宁开发区经发局、投促局:

  根据《南京市总部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宁总部〔2022〕1号),现开展2023年市级总部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1.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成立,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具有法人资格、履行总部职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2.2021年1月1日后在我市注册成立的总部企业为新引进类总部企业。2021年之前在我市注册成立,并于2021年1月1日后通过以下途径升级为总部的企业为能级提升类总部企业:在宁实际履行总部职能的分公司升级为法人机构;一般公司升级为综合型、区域型或功能型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的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经济贡献(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下同)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3.各类总部企业具体标准:

  (1)综合型总部: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能级提升类综合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2)区域型总部: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由母公司授权,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投资或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能级提升类区域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3)功能型总部: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由母公司授权,承担母公司物流、采购、研发、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服务职能,能级提升类功能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研发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须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占比不低于30%,能级提升类研发型总部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总部企业母公司(综合型总部为申报企业自身)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榜单为准);制造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分别不低于2亿美元、1亿美元资产总额的大型跨国公司;行业内排名前十且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的行业领军企业。

  4.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宁投资设立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可直接认定为区域总部。

  (2)经省商务厅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分别直接认定为区域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


  二、总部企业复核工作

  1.对2012年以来认定的市级总部企业开展复核工作。

  2.总部企业实行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条件、流程与认定相同,与认定工作同期开展。

  3.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按认定工作流程向初审受理部门报送变更情况。

  4.对于认定后注销或十年内搬离南京的总部企业,经报联席会议同意后,取消其称号并收回认定标牌,收回其享受的总部经济奖励资金。对于上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含)以下,或连续2年不申报复核,或经核实以虚假材料申报并获得认定的总部企业,经报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同意后,取消其称号并收回认定标牌,停止其享受总部经济奖励扶持政策。

  5.被取消称号的企业,自被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6.如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三、申报时间

  2023年8月10日—2023年9月10日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在“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宁企通”平台)上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仅外资企业提供);

  3.申报企业申请书:阐述申报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申报企业母公司基本情况、母公司及申报企业投资管理架构图(含投资关系和股权比例),申报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对照本通知所列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结合企业情况作出符合认定条件的说明),申请书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4.申报企业最近一年由权威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5.申报企业母公司(综合型总部为申报企业自身)为500强企业或行业领军企业的,提供权威榜单排名情况或由国家级行业组织出具的关于企业在所属行业排名情况的说明,同时提供能证明榜单发布机构或国家级行业组织权威性的支撑材料;

  6.投资、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正常运营的佐证材料(下列材料之一:纳税证明、人员社保记录、经营合同、制作业生产场地证明、开票记录);

  7.关于在我市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十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

  8.申报企业母公司审计报告(母公司为行业领军企业时提供);

  9.申报区域型总部或功能型总部的企业,提供母公司出具的关于申报企业管理服务职能的授权书(须明确授权管理的区域或功能,加盖申报企业母公司公章)或能够体现申报企业总部职能的母公司集团内部正式文件;

  10.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企业,提供获得相关授权或认定的文件;

  11.符合研发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12.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信用报告等)。

  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申请总部企业复核,应在“宁企通”平台上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南京市总部企业复核申请表》;

  2.申报企业最近一年由权威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申报流程

  (一)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流程

  1.申报企业在“宁企通”平台上提交认定申报材料,浏览器打开“宁企通”平台网址http://nqt.nanjing.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登录”按钮即可完成登录操作(见附件)(区级发改部门负责内资总部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区级商务部门负责外资总部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

  2.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分别提交至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进行复审(市发改委负责内资总部企业申报材料的复审,市商务局负责外资总部企业申报材料的复审);

  3.复审合格的企业由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集中评议,确定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在《南京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经公示的总部企业名单由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发文公布,同时颁发认定标牌。

  (二)总部企业复核申报流程

  1.申报企业在“宁企通”平台上提交复核材料,浏览器打开“宁企通”平台网址http://nqt.nanjing.gov.cn,点击右上角“注册登录”按钮即可完成登录操作(见附件)(区级发改部门负责内资总部企业复核材料的初审,区级商务部门负责外资总部企业复核材料的初审);

  2.复核材料初审合格后分别提交至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进行复审(市发改委负责内资总部企业复核材料的复审,市商务局负责外资总部企业复核材料的复审);

  3.经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集中评议,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复核合格且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总部企业,按规定兑现相关政策。


  六、有关要求

  1.各初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宁企通”平台上进行申报,在充分了解、掌握申报企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对企业申报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初审,严格按照要求和时间节点,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按分工于2023年9月18日前提交至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2.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好宣传、指导和服务,确保2023年全市总部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顺利完成。

  市级相关部门联系人:

  市发改委外资处董瑾联系电话:025-68787022

  市商务局外资处童银华联系电话:025-68539380


  南京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8月7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