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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2-08-17 关注 

  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已经重庆高新区管委会2022年第20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22年8月17日、

  重庆高新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完善科普设施布局,提升区域科普能力,为西部(重庆)科学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及《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重庆高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高新区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对重庆高新区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主要为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知识传播,科普活动策划和组织、创作、培训、展教品研发等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重庆高新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重庆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负责科普基地的创建、命名、管理和评估等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申报国家、市级科普基地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分类与条件

  第四条 科普基地按照功能,分为场馆类、旅游景区类、教育培训类、传媒类、研发创作类等5个类别。不同类别的科普基地,均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按类别申报创建。

  第五条 申报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受法人单位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或组织。

  (二)在重庆高新区同行业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三)有具体的工作部门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制定了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

  (四)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五)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基础条件。

  (六)配备有专(兼)职的科普工作者,并组建10人以上科普志愿者或信息员队伍。

  (七)具备一定的开展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能力。

  (八)接受重庆高新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和下达的科普工作任务。

  (九)近一年在重庆高新区内至少组织开展或参与两次以上科普活动。

  第六条 场馆类科普基地指长期稳定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分为综合性科普场馆和专业性科普场馆。综合性科普场馆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工业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性科普场馆包括但不限于天文馆、气象馆、人工智能馆、标本馆等。申报场馆类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综合性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50%以上;专业性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50%以上。具备与展厅条件相匹配的科普设施和器材,拥有公众参观以及开展科普活动所需要的特色科普资源。

  (二)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在科技周、科普日等国家、市级和区级重点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并向社会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

  (三)具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应的科普讲解和指导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名,能够满足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及参观接待的需要。

  (四)具有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及执行能力,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开展科普活动。

  第七条 旅游景区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突出科技内涵和科普功能的旅游景区(点)。申报旅游景区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旅游参观线路相匹配的科普旅游观光导览、导视系统,能够通过文字、图片、实物、互动视频等形式展示景区内的科普元素。

  (二)配备1名以上专职科普导游,并配以专门的科普导游词(解说词)。

  第八条 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是指针对重庆高新区科普管理人员、科普业务人员、科普志愿人员和普通公众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科研机构、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普实践教育功能的组织。申报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设有专门从事科普教育培训的部门。

  (二)专职教育培训人员不少于3名,并聘任一定数量的客座专家等兼职培训人员,能够满足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或参观接待的需要。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用于科普教育培训的固定场所及设施设备,具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四)具有持续开发基于自身优势的教育培训教材和课程资源的能力,拥有教育培训的教学大纲、教材及课程计划,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

  第九条 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重庆高新区覆盖能力,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介等为载体,具备开展科普工作能力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科普网站、公众号、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杂志等传媒类机构。申报传媒类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主管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网站、书籍等科普栏目或科普出版物。

  (三)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的部门,不少于5名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四)把科普宣传作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有固定的栏目或者版面开展传播创新文化、报道科技新闻、普及科技知识、宣传科技成果、举办科普活动、解读科技政策等相关内容宣传。

  第十条  研发创作类科普基地是指主要从事用于科普活动的设备、作品、教育等科普产品研发和原创性科普作品创作、科普创意策划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科研机构、文艺创作机构、文化传播公司等具有科普研发创作能力的机构。申报研发创作类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创作计划。

  (二)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不低于本单位研发费用的20%。

  (三)具有固定从事科普研发与创作工作的队伍,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名。

  (四)具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条件。

  (五)具有相应的研发产品投入科普活动。

 

  第三章  申报与命名

  第十一条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科普基地申报,各街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每年获评的科普基地总数不超过10个。

  第十二条 鼓励相关机构或组织联建共建科普基地,联建共建科普基地的各方应当签订联建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重庆高新区科普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三)场地设施、仪器设备等证明材料。

  (四)人员资质、学历等证明材料。

  (五)近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情况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七)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重庆高新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经资格审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综合评议四个阶段后,提出科普基地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科普基地建议名单将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建议名单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重庆高新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重庆高新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科普基地建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命名为“重庆高新区科普基地”,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建设与发展

  第十七条 科普基地应当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和社会准则,完善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参加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重大主题活动,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八条 科普基地的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投入,为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十九条 重庆高新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为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不断提升科普基地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科普基地优先承担重庆高新区科普能力建设的重点任务,并优先推荐创建市级及以上科普基地,享受市级、国家级有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关部门、镇街和相关单位建设打造特色科普阵地,为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供有利条件、支持与服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科普基地应当在每年12月中旬向重庆高新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科普工作总结及下一年科普工作计划,主动及时上报科普基地重大信息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首次获批的重庆高新区科普基地在正常运行一年后,由重庆高新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其开展绩效评估,对评估结果为合格、优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其中优秀数量不超过参评总数的30%。

  第二十四条  科普基地采取属地化管理,接受所在镇街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实行“竞争入选、达标认定、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机制。重庆高新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两年对科普基地的运行情况和科普活动开展情况开展一次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科普基地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重庆高新区科普基地”命名,并收回证书和牌匾。

  (一)一年内未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未向重庆高新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二)经专项评估不符合科普基地命名条件的。

  (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进行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四)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连续两次复查结果为不合格的。

  (七)科普基地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