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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鼓励商务商贸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发表于:2022-05-13 关注 

  关于印发《沙坪坝区鼓励商务商贸业高质量 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

  《沙坪坝区鼓励商务商贸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已先后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和区委第十三届第8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

  2022年5月13日

 

  沙坪坝区鼓励商务商贸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沙坪坝区商务商贸产业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培育壮大产业规模,打造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商务商贸业高质量发展,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商务商贸业招商引资

  第一条 引进商贸商务总部企业

  (一)支持商贸商务企业在沙坪坝区设立全球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总部。实体性地区总部注册资本金原则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功能性总部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对新注册在沙坪坝区且次年年度销售额或零售额分别超过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批发、零售、住餐独立法人企业,择优按照不超过超额部分0.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二)自总部企业设立年度起第1~3年,以其区级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照以下额度予以扶持: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扶持;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的40%给予扶持;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扶持。

  (三)总部企业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达3000万元以上,若在沙坪坝区租用国有平台公司建设或运营的楼宇作为办公场所的自用的,租金前3年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形式予以全额扶持,扶持载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若在沙坪坝区租用非国有平台公司建设或运营的楼宇作为办公场所的,按其月租金50%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进行扶持,扶持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扶持期限3年。总部企业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达3000万元以上,并在沙坪坝区购置办公用房自用的,对其自用部分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一次性购房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总部企业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达3000万元以上,并在沙坪坝区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自用且确需装修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装修补贴。

  第二条 引进连锁品牌首店

  (一)支持引进商业品牌首店。积极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首店、旗舰店、体验店和连锁店,鼓励在沙坪坝区首发新品,举办时尚走秀和新品发布活动。对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在沙坪坝区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对在沙坪坝区新开业且经营面积达3000平方米的商业品牌亚洲旗舰店、中国(内地)旗舰店、西南旗舰店、重庆旗舰店,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励。对引进企业(商业场所业主或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按照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层级、数量、运营成效及经济影响等综合情况,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二)支持引进品牌连锁便利店。积极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便利店,在选址入驻、证照办理等方面提供优先保障。对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项目择优予以适当资金补助,对有关示范创建项目予以一定资金奖励。

  第三条 引进商贸流通企业

  (一)鼓励引进包括综合物流、冷链物流、医药物流、整车物流、零售连锁物流、综合物流服务等现代商贸物流产业;综合贸易、食品进口、汽车及零部件进口销售、药品及医疗器械、电商、木材及木制品进口等货物贸易。

  (二)对新引进的5A级物流品牌独立法人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增汽车销售企业,营运一年后其年销售额在5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50万元、20万元。

  (三)根据企业当年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按区内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给予企业3年期促进产业发展资金。年度区域发展贡献1000万元以上,按区内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产业扶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按50%给予产业扶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按40%给予产业扶持。

  (四)鼓励发展整车进口产业,对通过重庆整车进口口岸及其他口岸以自主经营方式实现整车进口的贸易企业、货代物流等汽车相关企业,给予流量、3C证书、终端销售、整车质保(三包)、检测费、指定区域办公用房、堆存场所等方面扶持。

  (五)鼓励发展国际贸易,对开展进出口贸易、电子商务、国际物流货代、报关报检、供应链管理、外贸综合服务等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给予外贸综合资助、指定区域办公用房和仓储场所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章 商务商贸业培育发展

  第四条 扶优扶强商贸企业

  (一)除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垄断行业企业外,批发、零售、住餐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分别在10亿元(含)、5亿元(含)、3000万元(含)及以上的,且同比增幅达到10%(含)以上的(以当年国家一套表数据为准),当年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次年兑现。

  (二)鼓励企业开展绿色饭店、钻级酒家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达标创建。对被(全国、市酒家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市绿色饭店评审委员会)评定为白金五钻、五钻级酒家、五叶级绿色饭店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评定为四钻级酒家、四叶级绿色饭店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推动商贸服务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第五条 支持餐饮企业升级发展

  (一)支持餐饮企业开设连锁直营门店、建设中央厨房或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二)鼓励餐饮品牌企业提档升级,对被评为米其林星级餐厅的,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三章 商务商贸业特色打造

  第六条 支持商业载体示范创建

  (一)支持打造国际化、绿色化、智能化、人文化城市核心商圈、商业步行街,对获评国家级、市级示范商圈、步行街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资金奖励。

  (二)支持开展国际美食集聚区、夜间经济示范区创建活动,对获评市级国际美食集聚区、夜间经济示范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

  (三)鼓励开发商自持,整合楼宇资源,建设特色楼宇,支持“楼宇+”创新融合发展模式,打造“绿色楼宇”、“智慧楼宇”,择优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第七条 支持特色品牌发展

  (一)提高“巴味渝珍”品牌影响力,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每个项目最高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400万元。

  (二)支持重点消费品生产企业开展主题性品牌宣传活动,参与集中推广,择优给予资金支持。

  (三)鼓励培育创建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对在商圈、特色街区、旅游景区等区域新开设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直营门店的,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第八条 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一)鼓励企业建立跨区域农产品供应链龙头企业培育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二)鼓励新建或改造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设备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三)鼓励农产品冷链技术装备标准化建设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四)鼓励特色农产品集配中心、产后商品化加工处理设施、产地仓建设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五)鼓励移动型共享型商品化处理设备建设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4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六)鼓励公益性农贸市场(菜市场)新建或改造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七)智慧菜场建设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4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八)鼓励拓展连锁经营网点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第四章 商务商贸业人才发展

  第九条 加强人才引进培养

  (一)对新经济领域贡献度大,符合高层次人才或鸿雁计划条件的商务商贸业人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人才补贴。

  (二)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工至高级工),给予每人最高25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每年限一次)。

  (三)支持企业健全首席技师制度,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500万元建设补助。

  第十条 人才保障服务和培育奖励

  商贸行业龙头企业高管(根据《公司法》认定)按照“重庆英才卡”A、B卡服务细则,分类享受子女入学入托、医疗、科技、户籍、居留许可证、职称评审、岗位聘用、配偶(子女)就业等“一站式”保障服务。

  对年区域经济发展贡献总计达到200万元(含)以上项目且个人年薪50万元及以上的公司高管(最多不超过5名)给予不超过3年的人才培育奖励,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对区内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给予不少于50%等额人才培育奖励。(具体年限、比例以招商协议为准)

 

  第五章 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先由相关单位和企业以项目化形式自行申报,项目经论证审核后进入项目储备库,优先予以支持。

  (二)申报中央、市级项目等上级项目,配套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和兑现。

  (三)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沙坪坝区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疫情传播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在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须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各类区级财政扶持资金。

  (四)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单位、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对在沙坪坝区设立,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五)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企业符合本扶持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按照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符合其他商贸扶持政策规定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措施支持总额最终以综合评定审核支持的资金总额为限。

  (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一年,具体条款由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