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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花都区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参照《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我特制定了《广州市花都区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现印发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区科工商信局、区科协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和信息化局
广州巿花都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1年2月25日
(联系人:孟芸、薛伟,联系电话:36881333、36998145)
广州市花都区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参照《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花都区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区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经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广州市花都区科学技术协会批准认定的具有一定的科普教育示范基础、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教育的场所和机构。
第三条区科普基地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是区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的主管和组织实施的部门,区科协是区科普基地业务工作指导部门.
第五条区级科普基地每年申报认定一次,具体时间以申报指南相关要求为准。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区科普基地认定范围: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
(二)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科普资源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
第七条申请认定为区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六有”条件:
(一)有场所具有固定的能够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场馆能向社会公众开放,场馆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有内容
1.科普场馆应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演示、实验、互动设备,器材、模型等,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知识的展示内容。
2.能够提供公众观看、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音像、文字、图片资料。
(三)有经费
每年有稳定的经费用于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四)有制度
1.有健全的科普管理规章制度。
2.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3.有明确的科普活动安全预案,科普基地申报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五)有人员
至少配备有一名专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以及一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六)有活动
1.制定科普教育活动年度计划,每年组织至少一场有专业特色的讲究实效的科普活动,定期向区科技部门报备相关情况。
2.配合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3.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应不少于1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10天(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条申请认定区科普基地的,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广州市花都区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对应“六有”的相关证明材料(分类列明、有相关制度及佐证材料)
第九条区科普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报。相关单位向区科工商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填报《广州市花都区科普基地认定申报表》。
(二)初审。区科工商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基地进行实地考察。
(三)评审。区科工商信局联合区科协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四)授牌。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单位,区科工商信局联合区科协共同授予花都区科普基地的称号和匾牌。
第三章运行要求
第十条区科普基地应当接受区科工商信局和区科协对科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科普基地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况需闭馆应提前向社会公告;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二条区科普基地对中小学生的科普教育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并给予门票、场租的优惠,对有组织的学生团体参观门票应当给予5折以下的优惠。
第十三条科普基地应适时对科普设施、科普内容进行改造或更新,确保科普内容符合科普展示教育要求。
第十四条科普基地应积极参加重大科普活动,并主动策划开展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科普基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加强科普工作宣传与合作交流、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科普基地应加强人员管理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逐步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科普基地称号:
1.主动申请退出;
2.未按时递交年度运行总结报告,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3.三年内不定期巡查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标准的;
4.未按相关规定配合开展相关科普活动或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5.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有关部门处罚的;
6.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7.从事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28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花都区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