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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

发表于:2020-02-13 关注 

  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国有企业:

  《大渡口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大渡口区委办公室

  2020年2月13日

 

  大渡口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稳步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政务服务

  1. 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一季度新开工项目实行前期手续承诺制,落实重点项目“一项目一专人”服务,最大程度简化手续办理,加快项目推进。疫情期间,对防疫物资生产项目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一站式服务,确保48小时内办结审批。(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各重点板块公司、区级相关部门)

  2. 建立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3. 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用工需求量大的企业,建立“一对一”用工服务机制,疫情期间,充分运用大渡口就业APP和就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帮助企业招工;疫情结束后,每周组织用工招聘会;必要时,对用工需求量大的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

  4. 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落实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政策。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须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商务委、区财政局)

  5. 延期缴纳税款。落实市级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6. 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市级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7. 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落实市级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继续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8. 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重庆市缓缴条件的,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9. 减免经营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区属国有公司管理运营的楼宇、工业厂房、职工公寓、门面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租金。引导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商城、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对中小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普降租金率达到10%以上的,以当月所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区级留存为基数,按照普降租金率比例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属国有公司、区商务委﹞

 

  三、加大资金支持

  10. 落实市级金融政策。支持辖区金融机构全面落实市级二十条政策中的系列金融扶持措施,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辖区金融机构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确保2020年全区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辖区金融机构积极予以展期、续贷,属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区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

  11. 用好区级金融政策。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且具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优先享受“助保贷”、“银政通”、“创业担保贷”等政策,并在产业基金、创新创业种子基金、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和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等方面给予倾斜。建立500万元区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金融办、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建桥公司)

 

  四、帮助稳定生产经营

  12.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支持辖区科研院所、生物医药企业联合高校积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13. 加大企业科研奖励。对科技型企业成功申报市级新冠肺炎防治科技攻关项目的,区财政给予等额项目经费配套,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科技型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开发的产品和提供技术服务等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批准的,经审核,按照产品(服务)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重大突破的,实施一事一议,单独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14. 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疫情防控指导服务,确保企业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积极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用工需求等问题,创造各种有利条件,支持企业满负荷扩能生产。支持工程建设单位在保障安全和落实环保要求的条件下,适当延长施工作业时间,抢回耽误工期,最大程度减轻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实行重点企业“一企一策”,帮助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指导协调企业处理因疫情防控停产停业带来的合同纠纷,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各重点板块公司、区司法局、区发展改革委)

  15. 做好企业能源供应保障。积极协调能源供应部门,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期间水电气供应不受影响;落实市级政策,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

  16. 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支持辖区防疫医疗企业加快产品生产,拓展产品在全市、全国范围的应用,努力为疫情防控做出更大贡献。强化辖区企业间产能合作,引导辖区企业相互采购原料、产品和服务,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组织指导辖区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参加市级以上大型展会的适当给予参展经费支持。引导支持辖区企业采用“互联网+市场+服务”模式,拓展销售渠道和市场空间。用好区级各类宣传媒体,积极推介辖区企业优势产品和品牌。(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招商投资局、区新闻中心、区级相关部门)

  17. 适当延长招商引资合同履约期。与区政府或区属国有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创新创业合作协议或其他项目合作协议的企业,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履约的,经审核后可适当延长考核期限。(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区属国有公司)

  18. 区级相关部门及区属国有公司对2019年应兑现的涉企优惠政策,在2020年3月31日前全部兑现到位。对疫情期间做出突出社会贡献的企业,上述政策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级相关部门、相关区属国有公司)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政策出台后,各责任单位迅速对相关措施兑现落实制定具体办理流程,区财政做好涉企政策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家、市级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