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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于:2020-09-16 关注 

  《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要求,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修订完善了《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以及注意事项

  本《认定办法》在《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5〕107号)文件基础上,增补相关内容,规范申报程序。

  (一)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计13条,主要是规定了认定条件、认定程序、优惠政策、认定期限、认定工作机构和复核程序等。

  (二)核心举措

  1. 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

  (2)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从事认定范围内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涉外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2. 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坚持自愿原则。企业对照《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认定程序如下:

  (1)注册登记。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提交至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2)提交材料。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要求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至所在地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3)初审推荐。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查申报企业是否列入信用中国(重庆)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检查《申请表》是否完整、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以及其他问题。符合条件的,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4)评审认定。认定办公室根据初审推荐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工作小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进行会商后,确定拟认定企业名单。

  (5)公示结果。工作小组将拟认定企业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工作小组认定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作小组认定办公室发文认定,并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公章)。

  3.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 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

  经认定的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5. 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机构

  根据《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共同成立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承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

  重庆各区县(含高新区、经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

  6.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出现哪些情况将进入复核程序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应进入复核程序处理:

  (1)发现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认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提请复核的;

  (3)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变更;

  (4)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

  (三)适用对象

  《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简称“认定范围”)内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法人。

  (四)注意事项

  1.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有效期内还需要报送资料吗?

  需要。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年应及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认定办公室将据此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当年公布的有效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

  2.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时,还能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吗?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至所在地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核。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核通过后,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符合《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可以继续享受。

  3. 复核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将如何处理?

  对复核证实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复核确属提供虚假信息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技术先进型服务涉外业务收入:即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的服务,所取得的外汇收入,服务内容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本《认定办法》与《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5〕107号)对比,有以下差异:

  1. 增补认定范围。根据《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文件精神,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进行了增补。

  2. 规范申报表格。按照《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的规定,附件中增补《企业注册登记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等表格。

  3. 明确认定有效期。经研究并请示火炬中心,在第十条特明确了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