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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1-04-25 关注 

  关于修订《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我区文化产业载体建设,有效连接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凸显园区集聚效应,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经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对《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予以修订,更名为《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4月25日

  (联系人:李丽群,电话:29643246)

  附件

  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并促进文化产业园区健康发展,规范我区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和管理,助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宝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园区是指以文化产业为主要内容,主导产业明确、公共服务完善、基础设施完备、文化氛围浓厚、文化产业及企业集聚,对我区文化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文化产业园区按照“培育认定—服务支持—提升发展”的模式,实行公开公正、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认定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鼓励创新、注重实效。

  第四条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的指导、评审、认定、考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进行初审,协助对辖区内的文化产业园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申报认定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位于宝安区辖区内,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物业产权清晰,可自主运营管理期限不少于3年(运营管理期限起算时间以该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为准)。

  (二)园区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三)园区主要业态为文化产业,定位特色鲜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争创国家、省、市级园区。

  (四)园区入驻文化企业10家以上,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总数量60%以上且租用面积占园区可租用面积60%以上,园区招商率(以园区已租用面积占可租用面积比例测算)完成80%以上。

  (五)园区具有管理有序的运营管理机构、专业的管理人员和科学有效的运营机制,能够推动园区建设、管理、运营可持续发展。

  (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为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内无纳税违法行为。

  (七)园区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为入驻企业提供生产、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保障。

  (八)园区必须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开业运营时间以园区建成后第一家企业入驻时间为准)。

  第七条 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包括评审认定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

  (一)评审认定: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发布认定公告,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的园区进行评审,择优认定,认定到期的园区按照本办法通过年度考核后直接认定。

  (二)直接认定:已被国家、省、市文化部门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提交以下资料经备案后,自动列为区文化产业园区。

  (1)获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证明文件复印件。

  (2)园区发展情况及入驻企业名录。

  (3)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运营管理机构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税务部门开具的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纳税证明。

  第八条 申报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书》。

  (二)园区自有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三)园区建筑平面图复印件。

  (四)园区消防备案或验收证明文件。

  (五)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含运营管理方案)。

  (六)运营管理机构与第一家入驻企业的签约合同复印件。

  (七)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及入驻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十)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纳税证明(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三个月以内的纳税证明)。

  第九条 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发布园区认定申报通知。

  (二)提交申请: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公告要求向辖区街道办提交申报资料。

  (三)街道初审:辖区街道办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在《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移交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四)资料复核: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现场核实材料信息。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报单位补充齐全后重新申请。

  (五)专家评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行业专家、学者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六)征求意见: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征求区有关部门意见,并通过深圳市公共信用网查询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是否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以及是否被纳入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

  (七)拟定方案: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与各单位反馈意见、网站查询情况提出拟认定方案。

  (八)对外公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拟认定方案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九)发文认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为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并授予“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牌匾。


  第三章 管理、考核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获得广东省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经区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奖励标准、入驻企业的房租补贴等按照《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经认定的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年上半年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书面报告园区的建设、经营、管理、绩效等情况并接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年度考核。报告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园区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二)园区内文化产业企业发展与创新成果产业化情况。

  (三)园区公共平台及配套公共服务建设情况。

  (四)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情况。

  (五)园区年度发展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及“撤销认定称号”三种。

  第十三条 区级文化产业园区不能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则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园区应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因特殊原因延长期限的需要获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区级文化产业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认定称号,予以摘牌,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因园区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文化产业园区性质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范畴和认定条件。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区级文化产业园区若发生以下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告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一)园区的功能、产权、范围发生变更。

  (二)园区的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变更。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企事业性质、股权、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四)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

  (五)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有效期为5年(被中途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按相关办法重新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深宝文发〔2017〕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