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东莞市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东人社发[2021]16号
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13号)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46号)的规定,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