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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1-03-04 关注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区政府第115次常务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

 

  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企业转贷支持力度,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是指区级设立的,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资金。符合条件的“双百”大型民营企业按要求纳入转贷应急周转金支持范围。

  第三条江津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华信(集团)公司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重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并作为运营平台。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来源由区华信(集团)公司负责筹集,资金规模根据企业需求实时调度。

  第四条 区级资金管理平台应与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不得与合作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展转贷资金业务。

  第五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政策内容

  第六条 申请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江津区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严重失信违法记录;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以及重庆市“双百”企业名单中的大型民营企业;

  (三)流动资金还贷存在暂时困难,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并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企业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得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第八条 企业申请的单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额度控制在贷款到期金额或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金额(按就低原则执行)的90%以内,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

  第九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额度:

  (一)中小微企业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二)“双百”企业中的大型民营企业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00万元;

  (三)借款主体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实际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双百”企业中的大型民营企业申请单笔额度超过3000万元的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合作银行应提前15日向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领导小组书面报备。

  第十一条转贷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资金使用费按每个工作日0.2‰计算收取,收费不满1个工作日的按1个工作日计算收取。单笔超过3000万元的,由申请企业与华信公司另行协商费率。若15个工作日还不能完成转贷相关手续,合作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无条件退回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账户。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企业填写并打印《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双百”大型民营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企业签章后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向合作银行提出续贷申请。

  第十三条资料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续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企业申请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送资金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资料核查。资金管理平台对《申请表》进行核查。核查确认后,资金管理平台由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结算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注明借款企业名称,会计上作应收款处理。

  第十五条资金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转贷资金后,应于当天归还企业贷款,并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快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应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及其使用费一并足额划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平台收到资金后,会计上作冲销应收款处理。

  第十六条 资料归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平台应依法依规开展转贷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并对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运营情况,防范资金风险。同时,资金管理平台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核准手续,督促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资金管理平台及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应严格接受贷应急周转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监督管理,每月向贷应急周转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单位报送简报、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原《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9〕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