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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发表于:2018-02-14 关注 

  南岸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我区科技创新,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岸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全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工作。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从区科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列支,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财政局、经开区财务局、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并安排资金,接受区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专利资助和奖励遵循“诚信申请、授权优先、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且专利权属在南岸区。

  奖励范围为获中国专利奖、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专利质押融资贴息补助。

  第五条 专利资助和奖励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南岸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具有本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专利资助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

  第六条 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专利资助标准:

  1.对获得专利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维持五年以上缴费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件、0.1万元/件、0.3万元/件。

  2.对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日、英、法、德、瑞士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1万元/件。同一项专利最多资助在三个国家获得专利权。

  (二)专利奖励标准:

  1.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每件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

  3.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企业当年获得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件。同一企业一年最多不超过20万元。

  5.对获得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采取“以补代奖”的方式,按贷款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每笔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专利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50%的补贴,每笔贷款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上贷款贴息及费用补贴,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

 

  第三章 申报和受理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专利授权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专利授权资助申报表》(附件1)。

  2.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附件2)。

  2.专利证书前两页、连续五年缴费收据复印件。(已获得过维持三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三)中国专利奖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获奖专利专项奖励申报表》(附件3)。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或优秀专利奖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奖励申报表》(附件4)。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企业贯标达标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奖励申报表》(附件4)。

  2.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贯标认证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当年获得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申报表》(附件5)。

  2.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3.专利产业化产品效益证明及纳税(含国税、地税)票据复印件。

  (七)专利质押融资贴息及相关费用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岸区专利质押融资贴息及相关费用补贴申报表》(附件6)。

  2.企业专利质押贷款项目用于质押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4.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及保险合同、评估等费用证明)复印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申报表汇总电子文档,凡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出示原件以供核对;涉外专利须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

  区科委在对申报材料初审过程中,发现有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或专利与经营业务不相符等情形的,须按照区科委的要求,提供专利转化运用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受理与审核

  (一)受理。专利资助和奖励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区科委于每年3月31日前受理上一自然年度的专利资助和奖励,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核。区科委集中对申报材料组织审核,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意义的,正式行文确认。

  (三)兑现。通过审核确定的专利资助和奖励对象及其核准的专利资助和奖励金额,由区科委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专利资助和奖励:

  1.不属于专利资助和奖励范围的。

  2.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的。

  3.在专利权属纠纷期间的。

  4.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

  5.企业专利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明显不相关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科委(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和奖励经费全额追回。凡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予资助和奖励,对骗取专利资金的专利权人,拒绝其以后全部资助和奖励申请,并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南岸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南岸府办发〔2014〕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