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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支持商贸服务和开放型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表于:2020-04-08 关注 

  关于印发《支持商贸服务和开放型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重庆经开区各部门,各区属企业,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区商贸服务和开放型企业共渡难关,实现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 支持限额以上酒店承接大型会议

  鼓励限额以上酒店承接大型会议,参会并住宿人数在300人(含)以上的,对承接酒店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并按照参会人员入住每个房间50元给予资金扶持。

 

  二、 开展汽车促销惠民活动

  引导限额以上汽车零售企业开展为期2个月汽车促销惠民活动,2020年5月1日至6月30日,凡是个人在南岸区(含经开区)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乘用车零售企业购买,并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户的各类乘用车(不含二手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裸车价10万以下(含10万),每台给予600元补贴;裸车价10万-20万元(含20万),每台给予1200元补贴;裸车价20万以上的,每台给予1600元补贴,不重复享受。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

 

  三、支持企业开展促销活动

  支持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开展促销活动,促销企业提交活动方案经区商务委备案同意后,将根据活动的综合效益,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促销补贴。

 

  四、鼓励企业稳增长

  2020年一季度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①超市类企业零售额累计实现增速达到6%及以上的,连锁药房、服装鞋帽类企业零售额累计增速实现3%及以上的,汽车、成品油类企业及其他,零售额累计增速与同期持平或以上的;②通讯器材类企业商品销售额累计实现增速达到10%及以上的,医药批发类、金属材料类企业商品销售额累计实现增速达到3%及以上的,其他品类实现6%的一次性给予资金扶持5万元;③对限额以上法人住宿和法人餐饮企业,营业收入同比累计下降10%及以内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

  2020年二季度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①超市类企业零售额累计实现增速达到7%及以上的,连锁药房、服装鞋帽类企业零售额累计增速实现5%及以上的,汽车、成品油类企业及其他,零售额累计增速5%或以上的;②通讯器材类企业商品销售额累计实现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医药批发类、金属材料类商品销售额累计实现增速达到8%及以上的,其他品类企业实现10%的一次性给予资金扶持5万元;③对限额以上法人住宿和法人餐饮企业,营业收入同比累计增长8%及以内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同一企业,从高不重复,只享受一次补贴。

 

  五、支持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降低风险

  对今年上半年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且保费获得市级资助的,对企业保费给予资助,资助比例不超过30%,且每家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企业因疫情不能参加今年上半年举行的境外展会并已发生展位费用的,对损失的展位费用给予50%的补贴,其中展位应为标准展位(9㎡),且每个展位补贴费用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七、鼓励外贸企业稳增长

  对全年外贸高于去年同期值且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外贸额每增加100万美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鼓励支持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零售业企业

  (一)2020年1-11月累计销售额同比增速较2020年1-10月累计销售额同比增速提升10-20个百分点(不含20个百分点)的,扶持1万元;提升20-30个百分点(不含30个百分点)的,扶持3万元;提升3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扶持5万元。

  (二)2020年1-11月累计销售额同比增速在10%-20%(不含20%)的,扶持2万元;增速在20%-30%(不含30%)的,扶持4万元;增速达到30%及以上的,扶持6万元。

  (三)2020年1-12月累计销售额同比增速在10%-20%(不含20%)之间的,扶持2万元;增速在20%-30%(不含30%)之间的,扶持4万元;增速达到30%及以上的,扶持6万元。

  (四)2020年1-12月统计报表中无同期数的企业,按照批发业企业1-12月累计销售额每净增5000万元,给予1万元扶持;零售业企业1-12月累计销售额每净增2500万元,给予1万元扶持。

  (五)企业报表数据同时满足本条款中(一)(二)两项扶持条件的可同时享受。

 

  九、鼓励支持限额以上法人住宿业企业、餐饮企业

  (一)2020年1-11月累计营业额同比增速较2020年1-10月累计营业额同比增速提升10-20个百分点(不含20个百分点)的,扶持1万元;提升20-30个百分点(不含30个百分点)的,扶持3万元;提升3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扶持5万元。

  (二)2020年1-11月累计营业额同比增速在10%-20%(不含20%)的,扶持2万元;增速在20%-30%(不含30%)的,扶持4万元;增速达到30%及以上的,扶持6万元。

  (三)2020年1-12月累计营业额同比增速在10%-20%(不含20%)之间的,扶持2万元;增速在20%-30%(不含30%)之间的,扶持4万元;增速达到30%及以上的,扶持6万元。

  (四)2020年1-12月统计报表中无同期数的企业,按照住宿业企业1-12月累计营业额每净增200万元,给予1万元扶持;餐饮业企业1-12月累计营业额每净增200万元,给予1万元扶持。

  (五)企业报表数据同时满足本条款中(一)(二)两项扶持条件的可同时享受。


  重庆市南岸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