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11-29 关注 

  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加快发展科技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大渡口府发〔2017〕19号),规范大渡口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激发区域科技创新活力,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新区品城”建设,根据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资金主要是为支持科技创新,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促进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科研项目资金主要支持方向:

  (一)支持引进、孵化、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通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推动打造 “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阶梯式创新队伍。

  1. 对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支持;

  2. 对科技型企业按《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申报入库备案给予支持;

  3. 对运营机构引进、孵化出入库科技型企业给予支持;

  4.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认定、发展壮大给予支持;

  5. 对一般科技型企业认定为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给予支持。

  (二)支持科技型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1. 对科技型企业增加科技研发投入给予支持;

  2. 对企事业单位、个人强化发明创造给予支持;

  3. 对科技型企业新认定高新技术产品及服务给予支持;

  4. 对科技型企业新认定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支持;

  5. 对科技型企业获评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给予支持。

  (三)支持科技型企业及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举办和开展产学研、技术培训、创新创业大赛、投融资对接、科技咨询、项目申报、科学知识普及等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和服务。

  (四)支持社会资本设立各类科技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科技型企业,开展种子基金、天使基金投资及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

  (五)经区科委、区财政局确定予以支持的科学研究、科技应用、决策咨询等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资金来源于区财政拨款,由区科委、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对象是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区科研单位、事业单位、各级党政机关,以及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的个人。

  第五条 根据项目的特点,对科研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可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积极采取科技担保、科技创业风险投资等拨改投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创新的作用。

  第六条 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和部门联合评审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作用。

  第七条 区科委要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储备,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科研项目资金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一)区财政局

  1. 负责核批年度经费预算;

  2. 负责核批科技计划管理费预算;

  3. 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 负责审批年度经费预决算。

  (二)区科委

  1. 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并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建议;

  2. 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3. 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

  4. 负责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下达预算;

  5. 会同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 负责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7. 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8. 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考评。

  (三)项目承担单位

  1. 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 落实项目自筹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

  3. 负责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绩效情况有关财务资料,负责编制财务决算。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包括直接费和间接费)、计划管理费和其他专项经费。

  第十条 直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六)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境外专家来渝所需要的费用。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参加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对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的奖励性费用。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参照我市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可将项目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参加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

  (九)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但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的10%,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上述开支范围中,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会议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第十一条 间接费。包含管理费和绩效支出,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费。指科研项目资金计划主管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规划、制定和发布指南、项目遴选、评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考评,争取国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由科研项目资金计划主管部门按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编制,原则上为6%,并报区财政局核定。

  第十三条 其他专项经费。指根据科技事业发展需要而开展的科技专项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用于国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课题研究、重大科技活动等。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时,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项目预算,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在项目支出预算中不得编制不可预见费,也不得列入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各项经费支出。经费来源预算包括区级科研项目资金支持经费、自筹经费和其他资金,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五条 区科委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评审,审定并批复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按审批调整,且应制定预算调整管理规定,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加强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自筹经费。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区科委调整项目预算、分期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对在研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项目没有完成的,可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区科委批准,区科委收回结余经费并作为科研项目资金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科委报送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结题。在项目结题时,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结题报告外,还需要根据财务验收的要求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及绩效情况。

  第二十五条 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对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完善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资金的行为,区科委、区财政局将根据情况给予通报、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不通过财务验收、追回部分或全部拨款经费、取消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不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重庆市大渡口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渡科发〔2014〕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