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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11-30 关注 

  重庆市大渡口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加快发展科技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大渡口府发〔2017〕19号),规范大渡口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不断激发区域科技创新活力,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新区品城”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是指重庆市大渡口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根据全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组织实施的创新主体培育、创新绩效引导、创新发展服务、科技金融引导等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是指按照责权分明、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对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科委批准并由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持的各类计划项目。

 

  第二章 计划项目种类

  第五条 主体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分为创新绩效激励、创新主体培育、创新发展服务、科技金融引导四类。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设立其它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条 创新绩效激励项目。该类计划旨在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成长为“双高企业”、规模以上高企,认定创新平台、高新产品,获得发明专利、科学技术奖等。该类项目为“事后补助”型,按“见单报账”方式执行。

  第七条 创新主体培育项目。该类计划旨在引进、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打造“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阶梯式创新队伍,提升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强化发明创造。该类项目为“事前引导”型,原则上按“评审立项”方式执行。

  第八条 创新发展服务项目。该类项目旨在支持科技型企业、运营及服务机构策划、开展各类创新活动及服务等,活跃科技创新氛围。该类项目为“事前引导”型,原则上按“评审立项”方式执行。

  第九条 科技金融引导项目。该类项目旨在推动形成政府与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便捷、高效融资服务。该类项目按照市场规律和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事前引导”型项目立项一般按照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请、资料审核、项目评审、下达计划、签订任务书六个环节执行。“事后补助”型项目立项一般按照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请、资料审核、下达计划四个环节执行。

  1. 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区科委根据年度科技工作计划,发布项目拟支持的方向和内容,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时间、渠道、方式等;

  2. 项目申请,指项目申请者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项目申请资料;

  3. 资料审核,指区科委对项目申报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等按照要求进行审核;

  4. 项目评审,指区科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相关区级职能部门对符合基本要求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5. 下达计划,指区科委在资料审核、项目评审的基础上,经区科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择优立项,并下达立项通知;

  6. 签订任务书,指对立项的项目,区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以任务书方式明确项目任务、达到的目标和各方责任及权利。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者根据区科委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主要材料包括:

  1. 项目申报书(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3. 企业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盖章);

  4. 相关佐证材料;

  5. 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项目申报单位是在大渡口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申报发明创造支持项目的个人必须是大渡口辖区内居民。

  2. 具有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科研条件和充足配套经费的能力;

  3. 项目负责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在项目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4. 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信誉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三条 区科委受理项目后,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等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对初步审核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项目作退回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立项:

  1. 申报资料弄虚作假;

  2. 申报单位近三年有不按时完成科技项目的记录;

  3. 申报单位获得类似项目支持且未结题的;

  4. 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5. 违背科学规律或无科学意义、价值的;

  6. 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7. 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项目实施效果差、经费使用不规范的。

  第十五条 下达立项计划的“事前引导”型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计划下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区科委签订项目任务书,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任务书,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事前引导”型项目经费的拨付按项目任务书签订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为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紧急任务以及为解决紧急突发事件而设立的项目,可实行定向申报和简化立项程序。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由区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各方的基本职责是:

  (一)区科委。

  1. 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2. 监督项目经费按规定使用,必要时组织经费审计;

  3. 组织项目结题。

  (二)项目承担单位。

  1. 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和保障条件,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

  2. 接受区科委对项目进行检查,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按时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确保本单位项目按期结题;

  3. 按区科委要求及时提交所需相关资料,积极参加区科委组织的相关活动;

  4. 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建立由区科委牵头,区财政局、区经信委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的科技项目评审联席会。对所有非“见单报账”项目和支持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需组织评审,充分发挥专家及相关区级职能部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二十条 咨询专家一般应熟悉所在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有较宽的知识面,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联合评审部门一般为经济、社会、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实际出席部门以项目评审需要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在研项目如不能按项目任务书进度完成,需要延期或者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研究内容、经济技术指标等确需进行部分调整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批准方可调整。项目任务书内容有变更的,应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调整内容。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当及时终止:

  (一)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三)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四)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中期评估,或者连续两次整改未通过验收的;

  (八)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对于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区科委提交书面报告。区科委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停止拨付剩余经费,并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对已拨付经费进行清算,追回未使用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对分期拨款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评估。对实施情况良好的项目将续拨项目经费;对未达到实施进度的项目,将暂缓拨款,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评估;对因客观因素确实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项目,将及时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对有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的项目,将及时停止拨款,终止项目,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科技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应单独立账、独立核算。项目经费管理按照《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渡科文〔2017〕54号)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包括验收和总结两种形式。“事前引导”型项目原则上采取验收结题、总结结题的形式进行,“事后补助”型项目不需开展结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科技成果,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自筹和匹配经费的到位情况,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国有资产的财务处理等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1. 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前一个月内,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执行情况自评估报告等;

  2. 区科委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核,批复验收申请或提出审核意见;

  3. 区科委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依据项目验收组意见形成验收结论。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组由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实行回避制。项目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组对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对项目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建议,报区科委审定。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任务书规定完成90%以上,经费使用合规,为“通过验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1. 目标、任务完成程度不到90%;

  2. 预定成果未实现或无科学价值;

  3. 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不详;

  4. 擅自改变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内容。

  第三十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完善后再次申请验收。项目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应进行总结结题。

  第三十一条 应进行验收结题而采取总结结题的项目,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科技项目,并不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任务而进行总结结题的,不影响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科技项目。

  第三十二条 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按任务书约定执行。成果的保密、登记、奖励按有关规定、办法执行。项目各方责任人应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违规罚则

  第三十三条 区科委对弄虚作假、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违规违纪使用和挪用项目经费等行为进行查处,对区科委机关相关人员管理不到位、不作为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三十四条 区科委项目管理人员及其它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 对项目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2. 与项目申请者、承担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意见的;

  3. 组织管理不力或私自干预项目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4. 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5. 其他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组织、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科委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立项资格、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申请、承担项目的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或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2. 不履行项目任务书或不遵守有关管理办法,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3. 违规挪用,侵吞项目经费的;

  4. 不按管理规定对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不按预算要求开支且情况严重的。

  第三十六条 咨询专家有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和有失公正之一的,区科委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咨询活动的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或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重庆市大渡口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渡科发〔20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