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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6-03-28 关注 

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南岸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已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区科普工作联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岸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南岸区教育委员会

  南岸区旅游局 南岸区科学技术协会

  2016年3月28日


重庆市南岸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科普基地建设和使用力度,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提升区域科普能力,规范管理,促进科普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普能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岸区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服务平台,对全区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能够承担和主要从事科普活动、科学和技术知识传播、科普创作、科普培训、展品研发等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科协,南岸区科委、区教委、区旅游局、区科协等负责南岸区科普基地的创建、命名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推荐申报国家、市级科普基地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分类和条件


  第四条 南岸区科普基地按照自身功能,主要分为科普场馆类、教育培训类、传媒类、研发创作和旅游景区类基地等五类。不同类别的科普基地,均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按类别申报和创建。

  第五条 申报南岸区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受法人单位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三)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运行能力。制定了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科普规划,拥有稳定的科普工作队伍。

  (四)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满足其从事科普工作的需要。

  (五)具备相应的开展科普工作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

  (六)每年至少组织或参与两次以上有一定影响的科普活动。

  (七)专兼职科普工作者不少于2名。

  (八)定期在南岸区区域范围内开展科普活动,发挥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九)具备一定的开展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能力。

  (十)接受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和安排的科普工作任务。

  第六条 场馆科普基地是指长期稳定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申报场馆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普场馆类。

  1.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40%以上,并具备与展厅条件相匹配的科普设施和器材。

  2.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15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在科技周、科普日等国家和全市重点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并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

  3.具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应的科普讲解和指导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名。

  4.具有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及执行能力,并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开展科普活动。

  (二)旅游景区类。

  1.具有获得《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的旅游景区(点)认定。

  2.有旅游参观线路,导览导视系统,有文字、图片、实物、互动视频等科普元素。

  3.配备2名以上专职科普导游和专门的解说词。

  (三)教育培训类

  教育培训科普基地是指针对全市科普管理人员、科普业务人员、科普志愿人员、普通公众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申报教育培训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设有专门从事科普教育培训的部门。

  2.专职教育培训人员不少于3名,并聘任一定数量的客座专家等兼职培训人员。

  3.具备一定规模的用于科普教育培训的固定场所及设施设备,具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4.具有一定基于自身优势的科普工作者教育培训教材和课程资源的能力,有针对科普工作者教育培训的教学大纲、教材及课程计划,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

  (四)传媒类

  传媒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全市覆盖能力,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介等为载体,具备开展科普工作能力的机构。申报传媒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等科普节目或科普出版物。

  (五)研发创作类

  研发创作科普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活动的设备、作品、教育等科普产品研发和原创性科普作品创作、科普创意策划的机构。申报研发创作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创作计划。

  2.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不低于本单位研发费用的15%。

  3.具有固定从事科普研发与创作工作的队伍,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名。

  4.具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条件。

  5.具有相应的研发产品投入科普活动。


第三章 创建和认定


  第九条 鼓励多个部门、街、镇联建共建科普基地。参与联建共建各方应当签订联建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定一个主要负责单位。

  第十条 在区的下列单位可申报南岸区科普基地:

  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

  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各类传播媒体、出版机构;科技型企业、创意类企业;工业、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养示范场;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十一条 南岸区科普基地的组织认定工作由区科委牵头实施,区政府各部门负责直属单位的推荐申报工作,驻区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十二条 区科委会同区教委、区旅游局、区科协组织南岸区科普基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请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审定。评审方式为评议和现场考察。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没有异议的予以确认。

  公示期间,对被认定的南岸区科普基地持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委提出。区科委将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南岸区科普基地,区科委、区教委、区科协联合授予“南岸区科普基地”牌匾。

  第十四条 提出申请的组织或机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南岸区科普基地申报表》。

  (二)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三)场地设施、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四)人员资质、学历等证明。

  (五)近两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情况总结。

  (六)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南岸区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每两年组织1次。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南岸区科普基地每年向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区科委对命名为南岸区科普基地的单位给予实行“以奖代补”制度,对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对考核结果优良的科普基地予以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科普基地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 南岸区科普基地优先推荐创建市级科普基地,并优先承担全区科普能力建设的重点任务,按政策享受国家、市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惠条件。

  第十九条 南岸区科普基地建设采取隶属单位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复查、达标认定、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模式。区科委牵头每两年对南岸区科普基地的运行情况和科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复查,复查不合格,取消“南岸区科普基地”命名,并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条 南岸区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南岸区科普基地”命名,并收回证书和牌匾。

  (一)一年内未能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未向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二)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三)有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南岸区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南科协发〔200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