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重庆市江北区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江北区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0-01-03 关注 

       重庆市江北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北区各相关单位、相关企业:

       为加快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培育壮大开放主体,推进内陆开放高地建设,江北区商务委员会、江北区财政局对《重庆市江北区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北商务发〔2019〕2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0年1月3日

 

 

重庆市江北区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江北区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支持外贸企业实际需求,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发〔2018〕36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庆市江北区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中用于支持我区外贸稳增长调结构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真实规范、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并符合国际贸易规则要求,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外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江北区商务委员会负责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备案,制定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自评,开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项目审核、政策咨询等业务管理。江北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及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外贸企业贷款贴息、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及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出口信保费、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其他有利于外贸发展的事项。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重庆市江北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业务。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采取先用后补的方式,优先支持在进出口实绩、吸纳就业、税收等方面贡献较大的企业。

       第八条  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对企业进行资金支持。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以及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九条  项目支持对象、内容及标准

       (一)外贸企业贷款贴息项目

       1.支持对象

       在我区注册且正常经营,上年度进出口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外贸企业。

       2.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开展外贸业务所产生的利息给予补助。根据企业上年度贷款额度,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补助比例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和企业申报情况来确定。对上年度进出口额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对上年度进出口额在5000万元(含)至5亿元的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对上年度进出口额在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及开拓国际市场活动项目

       1.支持对象

       (1)依法开展外贸业务,上年度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

       (2)江北区商务委员会统一组织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和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企业。

       2.支持内容及标准

       企业参加江北区商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境外国际性展会及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给予团组人员交通费、住宿费、展位费补助:交通费和住宿费按实际支付费用补助,且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人,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展位费按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80%给予补助,单个标准展位支持不超过2.5万元/个(9平方米),单个企业每年最多支持4个展位。由江北区商务委员会统一组织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企业,给予团组人员交通费、住宿费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人,每人补助不超过5000元。

对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出国考察给予交通费、住宿费、展位费补助:交通费和住宿费按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一带一路”国家最高按2万元/人,欧美国家(地区)最高按1.8万元/人,港、澳、台地区最高按0.8万元/人,其余国家(地区)最高按1.6万元/人支持。且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人,单个企业原则上每年不超过4个项目(考察不超过2个项目,每个考察项目不超过两个国家,考察一个国家不超过5天,两个国家不超过10天,已享受市级补贴的公共考察项目不予支持)。展位费按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50%(已申报中小开的按不超过30%)给予补助,单个标准展位支持不超过2.5万元/个(9平方米),单个企业每年最多支持4个展位。

       (三)出口信保费项目

       1.支持对象

       为开展出口业务而购买出口信保的企业。

       2.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有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市区两级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和企业申报情况来确定。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1.支持对象

       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管理体系认证补贴并获通过的外贸企业。

       2.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企业参加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www.cnab.org.cn进行查询)首次认证的认证费予以支持。对已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审核的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只对企业首次认证的认证费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费、年费等支出。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补助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五)产品认证项目

       1.支持对象

       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产品认证补贴并获通过的外贸企业。

       2.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已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审核的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江北区商务委员会根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年度外经贸发展工作重点和本区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有利于外贸发展的项目,经党委会审定后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不超过两次,按自然年度计算,次年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江北区商务委员会报送申报材料,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相关企业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遵守法律法规和违约责任作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江北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相关企业应积极配合开展绩效评价,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须整理好相关进出口业务的合同、报关单、收付汇等材料,并根据材料内容据实填报。一旦发现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取消申报资格。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三年内不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并将项目申报过程中的失信行为提供给相关部门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提取机关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等经常性支出。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江北区商务委员会、江北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从2020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江北区商务委员会、江北区财政局负责解释。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重庆市江北区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北商务发〔2019〕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