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关于鼓励使用量子信息安全托管业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关于鼓励使用量子信息安全托管业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表于:2020-08-27 关注 

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关于鼓励使用量子信息安全托管业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在我区推广结合量子保密通信的安全托管及安全融合业务,提供良好的先导示范和上下游产业生态链培育条件,我委基于“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并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关于鼓励使用量子信息安全托管业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4日。

       联系单位: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双星大道369号后勤服务中心4楼

       联 系 人:周鹏

       联系电话:15223446965


       附    件:关于鼓励使用量子信息安全托管业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鼓励使用量子信息安全托管业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量子信息技术作为我国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尖端技术,是国家重点培育的新兴战略性产业。我区已与国内量子信息技术龙头企业国科量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共同出资在璧山区成立了重庆国科量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国科量子),专业从事量子信息安全托管业务和量子信息安全融合业务。为在我区推广结合量子保密通信的安全托管及安全融合业务,促进我区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发展,将我区打造为全国性量子信息网络安全托管中心,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璧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及在璧山区注册运营、纳税,且经营数据纳入我区统计的民营企业。

       第三条 为支持量子通信网络产业发展,区政府设立鼓励使用量子信息安全托管业务资金,每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资金来源由各单位承担。

       第四条 量子信息安全托管业务的主要服务内容

       (一)量子保密通信网接入节点建设。

       (二)基于量子保密通信的数据安全传输。

       (三)量子保密通信密钥更新服务。

       (四)量子信息安全托管平台。(基础服务包含内容)。

       (五)全面洞察资产状况,持续监控网络流量的量子态势感知分析平台服务。(基础服务包含内容)。

       (六)针对网络中的各类文件、流量报文和网络会话,实时检测各类网络漏洞攻击和入侵行为,将攻击事件和威胁风险实时告警,并提供统计分析的量子态势感知分析平台服务。(基础服务包含内容)。

       (七)恶意分析。针对未知恶意文件攻击,综合判定各类恶意文档、恶意可执行程序及植入式攻击行为的量子态势感知分析平台服务。(基础服务包含内容)。

       (八)基于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模型识别异常流量或异常事件,能够检测各类业务异常行为,发现未知的威胁事件的量子安全业务行为分析平台系统。(基础服务包含内容)。

       (九)基于量子保密通信的数据安全和应用安全服务(含附加定制开发工业业务和定制开发政企服务业务,具体内容由双方确认)。

       (十)提供安全加固方案供用户根据需求采购(另行签约支付项目)。


第二章 购买方式

       第五条 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可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方式购买量子信息安全托管服务。

       第六条 区内民营企业可直接向重庆国科量子购买量子信息安全托管服务。

第三章 费用补贴

       第七条 为鼓励各单位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使用重庆国科量子的信息安全托管业务,区财政给予信息安全托管费用补贴。

       第八条 对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区财政给予信息安全托管费全额补贴,纳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对区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璧山区民营企业,区财政给予信息安全托管费阶梯式补贴,其中:

       (一)年服务费用低于50万元(含)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其中年服务费低于30万元(含)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等额全额补贴;年服务费高于30万元低于50万元(含)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贴。

       (二)年服务费用高于50万元低于100万元(含)的,区财政给予年服务费60%的补贴。

       (三)年服务费用高于100万元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60万元的补贴。

       第十条 申请年服务费补贴的企业,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在璧山区注册的独立法人)

       (三)与重庆国科量子签署的服务合同

       (四)开具的正式发票

       (五)履约函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由重庆国科量子直接向璧山高新区管委会、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国家农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管委会)申请服务费用补贴, “三区”管委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三区”管委会向区财政局申请,区财政局应及时安排预算,企业签订合同并提交申请时间早于当年4月15日(含)的,“三区“管委会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重庆国科量子银行账户;企业签订合同提交申请时间晚于当年4月15日,“三区“委员会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应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重庆国科量子银行专户。

       第十二条 第一产业相关企业由国家农业园区管委会负责验收、审查、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第二产业相关企业由璧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验收、审查、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第三产业相关企业由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负责验收、审查、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年服务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挪用年服务费补贴资金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收回年服务费补贴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