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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商务服函〔2020〕126号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第二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局,有关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下称《资金办法》)、《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下称109号文)以及相关规定,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等原则,制订本指南。
一、支持重点
(一)支持经认定的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完善相关公共服务。
(二)鼓励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
鼓励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三)鼓励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鼓励境内企业或其境外分支机构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
(四)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疫情应对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0〕51号),对服务外包企业疫情期间吸纳就业给予支持。
二、支持时段
对2020年6月30日前获得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国家文化出口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支持。对企业(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规定期间)发生技术出口、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申报项目给予支持。
三、支持内容、依据和标准
(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1.支持对象。经认定的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完善相关公共服务。
2.支持内容。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探索建立网络安全监管平台、数字化制造外包平台、云服务平台、技术支撑共享平台、统计监测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数字贸易规则研究(今年已申报过该项目的基地无需重复申请)。资金用于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基地重点品牌培育、共性技术支撑、宣传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知识产权、贸易促进等服务。
3.支持标准
经认定的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和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每家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4.有关要求。
各出口基地应根据《资金办法》及109号文要求,制定具体支持细则,加强现有资源的统筹利用,提高使用效率,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扩大受益范围,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支持细则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5.申请材料。
(1)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入选“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国家文化出口基地”的凭证文件复印件。
(4)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及使用计划表,资金使用工作和绩效目标均需在2020年底前完成。此项作为监督检查和考核依据。(附表2)
(二)技术出口业务。
1.申请条件。申请企业、单位应当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登记规定期间的实际出口额。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规定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不低于50万美元。
2.支持方式和标准。对企业在规定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
3.申报材料。
(1)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
(2)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出具的《企业/单位诚信信息记录》或《企业商务诚信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等。
(5)《2020年企业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附表3)及电子版。
(6)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
(7)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8)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
(9)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10)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1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上半年专项审计报告。
(三)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申请条件。申请企业、单位应当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2)为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在符合资金申报基本条件下适当降低申报门槛。企业在规定期间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广州市内辖区企业规定期间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应不低于250万美元,佛山、东莞、珠海、中山市辖内企业规定期间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应不低于100万美元,其他市辖内企业规定期间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应不低于50万美元。
2.支持内容、方式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以企业在规定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
根据《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业务合同包含产品且明确服务费用占比,如占比高于参考比例的,将按下表所列参考比例予以折算计算业务规模。
纺织品、工艺品、家具等生活用品工业设计服务 | 5-10% |
工程车辆、装备机械等产品工业设计服务 | 10-15% |
精密仪器设备工业设计服务 | 15-20% |
道路EPC项目工程技术服务 | 5-8% |
电站、体育场、桥梁EPC项目工程技术服务 | 8-15% |
3.申报材料。
(1)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
(2)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出具的《企业/单位诚信信息记录》或《企业商务诚信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情况,申请材料真实性、合规性承诺书等。
(5)规定期间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情况表(附表4)。
(6)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服务外包合同、协议及其翻译件复印件。
(7)企业国际服务外包收入明细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承接跨国公司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而由跨国公司境内机构代为支付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需提供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非企业不需提供)。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上半年专项审计报告。
(四)吸纳就业支持。
1.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2)在规定期间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应不低于50万美元。
(3)企业截至2020年6月30日在职人员数量不少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在职人数。
2.支持内容、方式和标准。
根据109号文件精神以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疫情应对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0〕51号文,对服务外包企业在规定期间新录用大学以上学历(含大专)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支持。
3.申报材料。
(1)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
(2)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出具的《企业/单位诚信信息记录》或《企业商务诚信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新增就业培训情况,申请材料真实性、合规性承诺书等。
(5)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收汇凭证复印件。
(6)吸纳就业情况表(附件5)
(7)新录用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必须有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入职日期、职位,以及签字盖章页)
(8)新录用职工在本企业入职后,前6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记录(需加盖社保部门印章),2019年12月和2020年6月的企业社保缴纳情况表(需有记录参保人员数量,并加盖社保部门印章)。
四、其他事项
(一)同一合同和水单只能申请技术出口、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中的一项,不得重复申报。
(二)每个企业申请各项目所获得的支持金额共计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单个企业核定支持金额低于10万元的不予资助。
(四)所有申报材料均须加盖企业或单位公章。
(五)银行出具的收付汇凭证,如以非人民币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金额折算成人民币,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五、申报程序
(一)资金采取书面申请和电子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将纸本材料按属地原则报至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商务厅;省直有关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报送纸质申请材料。
(二)各地级以上市商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要及时登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zxzj.mofcom.gov.cn),录入企业申报信息。系统申报情况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文件时间要求对企业(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报材料严格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申报材料(一式2份)和资金申报汇总表(附表6)请于2020年8月31日前报省商务厅(服贸处)。逾期不予受理。
(四)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开展资金申报材料评审、抽查复核,并视情况开展现场复核,复核合同、收汇凭证(水单)等原始申报材料,拟定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按程序进行项目公示、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财政预算级次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六、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下同)商务主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企业或单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跟踪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自觉接受商务部、财政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计部门等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商务厅将视情况对提升公共服务能力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绩效完成情况、项目开展情况及使用效果等进行现场检查。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应于2020年11月31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包括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使用情况及效果、绩效自评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广东省商务厅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