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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本区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完善和规范可持续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持续发展项目,是指在本辖区内实施,以提升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使用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的实验性、示范性项目和科技创新项目。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项目确定与实施遵循公开、公正、择优和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用于资助、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3类。
根据示范区建设工作设立,资助资金额度50万元(含)以下的为一般项目。
根据示范区重点领域或者重点工作设立,资助资金额度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为重点项目。
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共同支持,依托区政府重点工作设立,资助资金额度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专项。
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区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区可持续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委。
第七条 区科委负责全区可持续发展项目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发布《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建议征集指南》(以下简称“《征集指南》”)、《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征集通知》(以下简称“《征集通知》”)。
(二)组织专家对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论证。
(三)编制《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年度计划》。
(四)签定项目合同、开展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府研究室、区社会办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可持续发展项目的建议、计划重点的确定、重大问题的协调,参加相关领域项目的论证、验收和总结。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可持续发展项目专项经费的拨付和监督管理,会同区科委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条 可持续发展项目管理实行专家指导制度,聘请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士组成专家顾问组。
专家顾问组负责对《征集指南》、重点项目实施方案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指导,参与项目检查及验收。
第十一条 区科委每年9月底前在区政府网站上发布 《征集指南》和《征集通知》,公开征集下一年度可持续发展项目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征集指南》和《征集通知》的相关要求,申报可持续发展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二)有一定的科技类项目组织管理和实施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开展可持续发展工作的良好信誉。
(四)具备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须提供《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申报表》、《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可行性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申报单位为企业法人的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上年度财务报表、上年度完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区科委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实地考察。
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由区科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形成《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专家论证意见》,作为项目确定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年度计划》由区科委会同区示范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商形成初步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区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年度计划》签订《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合同书》,对工作目标、完成期限、验收标准等具体约定。项目依法应当招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年度计划》及《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合同书》,将资金拨付到合同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区科委对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提交《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中期进展报告》、《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工作总结》、《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决算表》。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时限完成合同任务,并在项目完成90日内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
申请验收应当提交《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总结报告书》、《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决算表》。
第二十条 区科委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区科委对完成合同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可持续发展项目予以结题,办理《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验收结题确认书》。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未通过验收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整改完善,并提出再次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对再次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可持续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科委对已完成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合同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委提出项目调整申请。
(一)项目承担单位撤销、合并、职能调整,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二)项目主要技术人员变动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
(三)国家、本市及区政府政策调整,导致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项目执行的。
(四)其它不可抗力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项目调整采取以下形式:
(一)延期。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申请延期并制订可行性调整计划的,经批准后按照调整计划实施。
一般项目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二)内容变更。项目合同订立后原则上内容不予变更。确需部分变更的,应当说明变更原因并制定变更方案。
(三)项目终止。项目不能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经区科委批准后终止执行。
区科委应当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整申请进行审查,批准项目调整的,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相应补充合同;经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履行合同。
第二十五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及《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合同书》的特殊约定外,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区科委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30日内向区科委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区科委应当按照规定归档。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合同书》约定和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挤占、挪用支持资金的,区科委视情节分别予以追回支持资金、记入可持续发展项目信用管理系统的处理措施。
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支持资金,以及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区科委视情节分别予以停拨或者追回支持资金、记入可持续发展项目信用管理系统的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又未向区科委提出调整申请,经督促后仍未改进的,区科委决定予以撤项,记入可持续发展项目信用管理系统。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并追回支持资金。
第三十条 咨询专家在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发生泄漏项目承担单位机密、侵犯项目承担单位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