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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产业转移资金管理办法(已废止)

发表于:2018-05-01 关注 

  佛山市产业转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全面对口帮扶工作有关部署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6〕12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产业转移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促进区域合作和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产业转移资金是用于推动我市产业与项目梯度有序地向我市对口支援地区产业园区集聚转移,支持与促进当地园区扩能增效,促进区域协作和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三条 佛山市产业转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及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地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资金预算、拟订年度资助计划,负责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组织本区企业申报资金支持项目,审核提交的申报材料,协助项目评审工作,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实施、认定和绩效评价,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各区财政(税)局负责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审核申报材料、推荐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 我市驻产业转移地的办事机构、我市与转移地联合成立的办事机构等单位,根据项目评审需要负责资金支持项目评审环节的实地核实、申报材料审查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对象

  第九条 资金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

  第十条 资金支持对象为由我市转移至我市对口支援或共建地区工业(产业)园的工业企业。

  第十一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我市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予以支持。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佛山市产业转移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整体转移的企业,转移前必须在佛山市登记注册,正常生产经营时间超过1年,且有依法纳税的纪录;部分转移或者扩张发展的企业,总部必须在佛山市登记注册,且有依法纳税的纪录。

  (二)企业转移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11月25日之后。

  (三)转移企业必须在当地登记注册,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且已开工建设,有实际投资。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必要的补充条件将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时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申报佛山市产业转移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佛山市产业转移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产业转移申请报告;

  (三)企业转移前或者总部在佛山市的营业执照、转移企业在当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部分转移或者扩张发展的企业还需提供总部与转移企业的关系证明;

  (四)企业在转移地工业(产业)园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在转移地工业(产业)园的财务报告和纳税证明;

  (六)申报所需的其他材料。

  除上述基本资料外,必要的补充资料将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时予以明确。申报企业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申报程序及原则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佛山市产业转移资金预算纳入年度管理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订年度资助计划。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各区进行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并在局门户网站及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通知内容包括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和项目申报程序、申报条件、提交材料清单等。支持标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预算规模等制定,最终支持金额根据预算规模、申报数量、评审结果核定。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组织审核。同意推荐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联合区财政(税)局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应遵循不重复申报原则。

  申报无偿支持项目的,同一企业的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只能申报1次。


  第六章 评审及公示

  第十六条 佛山市产业转移资金支持项目的评审服务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进行,具体评审程序为:

  (一)抽取专家。在适合项目评审所需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单数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二)书面评审。评审专家组依据资金评审方案对取得评审资格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分。

  (三)公开答辩。召开专家评审会,参评单位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参评项目进行公开答辩。

  (四)现场实地考察。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对参评单位项目申报资料和公开答辩情况的真实、客观和科学性等进行核对核实,对项目现场答辩环节的综合分数进行修正得出项目最终得分,并出具考察意见。

  上述程序中,(一)、(二)为必要程序,(三)、(四)为可选程序。具体评审程序将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时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支持项目名单,并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纳入支持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列入资金支持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通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初审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的资金由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追缴,通过区财政(税)局上缴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资金上缴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及财政(税)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要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定和会计核算办法,严禁截留、挪用以及用于支付工资、奖金、差旅等费用,并自觉接受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佛山市产业转移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信息公开。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局门户网站和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公开如下信息:

  (一)资金管理办法;

  (二)项目申报通知,包括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和项目申报程序、申报条件、评审方法、提交材料清单等;

  (三)项目申报情况,包括申报企业、申报项目、申请支持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项目及支持金额,项目所属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八)其他按规定应予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佛山市产业转移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评审机构或项目所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和财政(税)局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支持项目评审、招投标、监督监察及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在资金中列支,专款专用,接受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配套资金申报指南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