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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重庆市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认定

发布时间:2018-06-29 浏览量:41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8-06-29/2018-07-06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税收优惠,金融补贴,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担保补助,税收优惠

具体扶持方式

       (一)财税政策。

       1.符合条件的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从外地引入重庆的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税收贡献给予企业所得税市级留存部分为期3年每年50%的返还资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2.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自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区域集散分拨中心,优先给予用地保障;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其按揭贷款总额1%的贴息资助;购买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装修资助100万元。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落户及购置、装修办公用房由所在区县或开发区予以支持。(责任单位: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

       3.支持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和意愿结汇,并根据业务需要开具相应金额的大额税票。(责任单位:市国税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4.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纳入市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出口退税资金池支持范围,利用退税资金池办理出口退税结算,国税部门应尽快完成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的出口退税。(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国税局)

       5.对经认定的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按其税收贡献结合企业实际进出口贸易量,原则上按0.02元/美元给予奖励,按年清算。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将资金拨付至区县及有关开发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

       (二)金融支持。

       1.鼓励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包括“3+N”优惠贷款)和个性化融资服务;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保费资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中国信保重庆营管部等金融机构)

       2.鼓励银行机构在审批流程、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政策倾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企业实际融资需求,探索建立出口信用担保资金池,开展中小企业信保服务等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金融办、重庆外汇管理部,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中国信保重庆营管部等)

       (三)配套服务。

       1.注册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享受自贸试验区和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有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委〔重庆自贸办〕、中新示范项目管理局)

       2.有关区县及开发区,特别是总部贸易、转口贸易指定先试区、开放平台可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出台符合自身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的配套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责任单位: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

       3.提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对接国家“单一窗口”平台,整合现有各类通关辅助服务系统,确保政务服务、物流协同、数据服务等功能于2017年10月上线运行,实现国际贸易全链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口岸管理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通关效率;研究出台口岸企业减负政策措施,在提高通关效率的同时,有效降低企业成本。(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国税局、重庆海关、重庆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及有关口岸场所经营单位)

       4.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的落户奖励和个性化政策支持。具体政策由市商务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报市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

       (四)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负责核定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有无重复享受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具体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我市依法注册,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企业;

       (二)申报项目需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贸易转口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

       (三)总部贸易企业是指境内外企业在重庆注册设立的,履行集团跨地区采购出口、进口分拨、资金结算等营运职能,且以进出口业务为主的贸易企业;转口贸易企业是指境内外企业在重庆注册设立的以进出口为主的,将生产国的货物经中国境内中转出口到消费国的贸易或物流企业。


申报材料

       (一)总部贸易企业

  1. 总部贸易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

  2. 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推荐函(见附件3);

  3. 企业电子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入驻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和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 自营业务:出口采购增值税发票(体现货物来源地或采购地)、出口货物报关单(体现境内货源地)、进口海关增值税票或销售增值税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证明材料;代理业务:代理进出口协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代理费发票;

  7.企业进出口业务中市外业务占比50%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8. 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9. 企业收付汇情况证明材料;

  10.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二)转口贸易企业

  1. 转口贸易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

  2. 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推荐函(见附件3);

  3. 企业电子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入驻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 出口采购增值税发票(体现货物生产地)、出口货物报关单(体现境内货源地)、进口销售增值税发票(体现货物进境流向)或证明材料;

  6. 企业进出口业务中市外业务占比50%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7. 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8. 企业收付汇情况证明材料或代理进出口协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代理费发票;

  9.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申报时间

       2018年6月29日-2018年7月6日

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二)区县初审。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初审,提出推荐意见。

       (三)市级评定。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定,并公示评定结果。


联系方式

       市商务委联系人:周宏达,联系电话:6266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