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南岸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废止)

南岸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废止)

发表于:2016-09-19 关注 

  南岸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科技研发项目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 )、《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68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社会事业与民生科技、应用开发、协同创新、科技创新奖励、其他科技专项计划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专项科技计划项目的形成、过程管理、经费配置等具体组织管理行为,以及执行或参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环节中的相关责任主体。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实施主体包括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

  第五条 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研发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采取项目执行报告、阶段性重大成果(重要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等形式,定期报告项目的实施过程、进展与突破、项目绩效等情况。科技报告提交情况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实行科技信用记录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财政资金资助科技研发项目的立项信息、专家评审信息、验收结果信息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凡是有投诉的项目,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将相关结论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编制专项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下达立项计划;

  (二)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相关科技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

  (三)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相关任务;

  (五)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

  (六)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和追踪问责;

  (七)不定期地公布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职责是:

  (一)负责科技研发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

  (二)制订本单位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规则;

  (三)落实项目保障条件,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四)配合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

  (五)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按期结题,并按要求报送相关科技报告;

  (六)负责科技研发成果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制订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二)审核项目组成员承担的研究任务,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明确的期限和相关规定完成项目任务和结题工作;

  (四)如实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者问题。组织撰写项目执行报告、结题报告等科技报告;

  (五)负责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条 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委托开展项目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评估等科技服务工作。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相应的科技服务并接受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项目分类

  第十一条 根据南岸区实际,科技计划项目分类主要包括:

  (一)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计划项目。主要支持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制度、体制机制等决策需求研究,重点支持决策部门和具有专业优势及研究能力的咨询机构开展政府管理创新、公共服务创新、司法保障创新、社会治理创新等研究。

  (二)社会事业与民生科技计划项目。主要支持事关社会民生的现代农业、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交通城建等领域的重大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三)应用开发计划项目。主要支持以发展高新技术、促进产业技术升级为主要目标的关键共性技术及新产品、装备、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以及自有知识产权的研发、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四)协同创新计划项目。主要支持产学研合作,集成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开发出有战略意义和市场竞争力的面向市场销售的新产品、新系统、新品种并进行产业化或规模化应用示范的项目。

  (五)科技创新奖励计划项目。主要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认定等进行奖励性后补助。

  (六)其他科技专项计划项目。根据区科技工作的需要适时设立的科技专项。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各类项目应当广泛征集区级相关部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社会需求,并根据项目的任务要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各类项目申报指南应当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方向和范围、经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申报要求。

  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布项目申报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25个工作日。科技创新奖励计划项目申报受理时限根据工作需要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应当是南岸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当是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且主持在研的项目不超过1项,同一年度、同一计划类别的项目只能申报1项;

  (三)项目组成员参加在研的项目不超过2项。

 

  第五章 评审立项

  第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科技创新奖励计划项目形式审查合格后直接提交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定,经对外公示后下达立项计划,并在区级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不再签订项目任务书,不再组织结题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国内已有类似科技研发成果,且无重大创新,无必要重复研究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三)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四)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项目申报单位对形式审查不合格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审查结果不合格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回复。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实行分类分步评审制度。根据项目的内涵、定位和实施要求,可以采取会议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已通过的项目提交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定,经对外公示后下达立项计划,并在区级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立项计划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应当明确可考核的量化指标。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分期拨款的项目, 在续拨经费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阶段执行情况报告。由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阶段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包括继续执行、暂停拨款、终止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和调整内容:

  (一)项目考核指标调减的;

  (二)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原则上不超过1次,延长的时间不超过1年);

  (四)遇有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以上情形之外的可以按照本单位制订的科技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申请终止、强制终止两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六)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强制终止项目: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中期评估,或者连续两次整改未通过的;

  (二)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三)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五)应当主动申请终止的项目,经书面催促,限期内未申请主动终止的。

  终止项目的,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并予以公示。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回复。

  强制终止的项目,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承担主体进行科技信用记录和评价。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项目验收采取审核验收、会议验收两种形式。

  审核验收只适用于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的一般项目。该类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项目结题证书和相关结题材料,由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视为通过验收。

  以会议形式验收的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重大项目不少于5名)。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供相关结题报告,以及专家评议、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第三方评估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的;

  (二)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未经批准,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等发生变更的;

  (四)未按要求执行科技报告制度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结题手续。

 

  第八章 经费配置

  第二十四条 社会事业与民生科技、应用开发、协同创新项目根据其技术创新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内容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资助强度分别为:重大项目在50万(含50万)以上;重点项目在20-50万(含20万);一般项目在5-20万(含5万)。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重点项目在5万(含5万)以上,一般项目1-5万。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由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组成。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立项计划拨付项目财政资金,可根据不同项目分别采取一次性拨付和分期拨付两种方式进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的约定,确保自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国家和市区相关规定要求的财务制度,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财教〔2015〕27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经费决算报告。重大项目结题前应当进行财务验收审计,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和终止实施的项目,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财务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追缴财政结余资金,并处置由财政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实行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执行或者参与项目管理实施的科技研发不端与失信行为、科技成果管理实施情况以及未按规定实行科技报告等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视情况取消其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奖励申报与参与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实行追踪问责制度。在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行逐级考核问责制度。对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实行终身追踪问责制度。涉嫌违反科技信用管理规定的,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分别给予相应信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4年制定的《南岸区协同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南岸科委发〔2014〕2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