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5-12-30 关注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结合我市科技计划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是从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包括科技研发计划和科技平台计划及其所属专项,主要包括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企业自主创新引导、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专项。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对象主要是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渝军事院校和科研单位等。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安排坚持“需求导向、集中资源、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市财政局职责

  1.核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

  2.会同市科委审定并下达项目资金;

  3.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4.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二)市科委职责

  1.依据年度专项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提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

  2.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会同市财政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3.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4.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5.组织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清算;

  6.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三)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合作单位)职责

  1.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2.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3.编审项目预算,并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调整预算;

  4.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及其它保障条件;

  5.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6.编制项目财务决算表和决算报告;

  7.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8.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方式,根据项目特点资助方式可以并用。

  事前资助是指项目立项后,财政资金采取部分资助或全部资助进行科研活动的方式,一般适用于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专项。

  事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开展科研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财政资金补助的资助方式,一般适用于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等专项。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效,经绩效评估或者专项评审核定资助额度的资助方式,一般适用于企业自主创新引导、科技平台等专项。

  第七条 事前资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事后补助与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境外专家来渝所需要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九)人力资源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参与的科研项目主要研究人员、项目引进人才等发生的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和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绩效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相关规定支付给本单位项目组成员的补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应将绩效支出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人力资源费按照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其中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项目最高不超过60%。

  (十)管理费用,是指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科研活动中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按照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分段核定。核定比例为: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一般项目不得分摊和提取管理费。

  (十一)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上述开支范围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第九条 市科委应当按照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综合评审,确定财政资金资助原则与额度。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法人负责主体责任,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自主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科研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项目资金预算应当同时编制资金来源预算和资金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资金来源预算应当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资金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第八条开支范围进行编制,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费用。

  项目资金支出预算中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不得编报不可预见费,也不得列入项目立项前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开展需要项目合作单位的,应当事前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约定资金开支范围并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等名义违规转包科研项目,变相转拨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加强项目预算管理。项目预算执行有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市科委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或非现金方式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研目标管理以及绩效考核制度,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项目组成员的人力资源费。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政府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调配。

  企业使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如日常办公、生产性设备、生产用材料、专利维护费等,不得分摊单位日常运行费用、违规列支招待费,不得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员工资,不得将专家咨询费发放给项目组成员或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等。

  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不得虚假承诺配套资金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供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建立决算报告审计机制,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结余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管理,统筹安排继续用于科研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和终止实施的项目,市科委结合项目预算并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组织财务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追缴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各司其责,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评估制度,确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项目考评工作,建立奖优惩劣的制度机制。

  探索建立主题专项与科研项目绩效评估制度,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计划设定、主题专项资金安排和项目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公开制度予以公开,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科委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理处罚:责令改正;约谈项目承担单位法人;通报;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并追回部分或全部拨款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渝财教〔2012〕26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