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和工艺技术创新,形成了较高自主知识产权,在产品结构、技术含量和产业化方面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且主要依靠自身努力不断发展壮大,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它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服务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在企业所得税前须将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需材料报送所在地省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在申请认定后需要补缴相关材料的企业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在重新认定前需要重新办理相关手续。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新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仍需在本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并提供电子扫描件至税务机关(财务部门)电子版至办税服务厅)打印件至税务机关(财务部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厅(财务部门)纸质文档至税务机关(财务部门)电子文档至办税服务厅)打印件至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纸质文档至税务机关(财务部门)打印件至税务机关(财务部门)电子文档至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件至同级税务依法申报软件平台或网上税务局中录入财务管理系统完成纳税申报缴纳工作时提交。
一、认定标准
认定条件是:1、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年销售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不低于60%的收入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2)近3年内没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体系健全,所获主要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为产品或服务的比例不低于80%。
二、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在首页【我要>>办事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不包含其他证明材料),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二)受理申请:县级以上地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将材料转至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意见确定拟认定名单。(三)专家评审:被申报单位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被申请单位根据公示情况,按月向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
三、相关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将被视为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较强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和落实科技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48号)规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当年(2011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可享受15%幅度内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一条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设立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研发、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中国境外(不包括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研发、生产加工的居民企业。
四、奖励优惠政策
各地将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优惠,按相关规定执行。奖励优惠政策有效期为三年,即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补充规定》(国税发〔2008〕77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期限内采取一次性退税优惠方式全额退还企业多缴的税款。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三年内按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70%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对经认定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科技小巨人企业再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和50万元补助;省级以上科技小巨人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告。对经认定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科技小巨人企业在其年度缴纳所得税时加计扣除100%享受奖励优惠,但不给予额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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