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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专精特新优惠政策

发表于:2022-11-22 关注 

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标准: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申请认定时,企业属于中小企业中的“专精特新”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可享受认定后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认定时,需要将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小巨人”、瞪羚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认定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认定后还可享受以下政策:1、企业所得税前利润扣除比例提高至30%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且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2、小微企业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取得突破的按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

一、对通过青岛市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申报认定的市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或单项冠军企业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

对通过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包含首次被认定为青岛市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认定,且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市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含)以前的单项冠军(“单项冠军”)或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相关政策申报“小巨人”企业或单项冠军企业支持资金。“小巨人”可获市级财政最高3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于经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小巨人”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1亿元至10亿元及5亿元)每个奖励30万元;对于经认定为单项冠军(“单项冠军”或“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中小企业)的每个奖励50万元。

二、对成功入选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及10万元;

对入选市级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新增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省级奖励不超过10万元;市级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入围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按评审结果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对区(市)工业总产值绝对额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市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单位,根据年度贡献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等情况进行奖励。各区(市)产业发展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宣传发动力度。及时将拟支持项目及资金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银行账户或银行机构。

三、享受对首次被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相关配套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自首次认定当年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申报享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优惠政策,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通过国家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财政按照企业当年实缴税金的5%给予奖励。其中,享受国家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首次被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20万元。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对继续申报并符合条件的“小巨人”“单项冠军”“瞪羚”“隐形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等企业给予配套支持。对首次获得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等奖补。

二、给予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2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前利润扣除比例提高至3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必需生活用品费用,对个人消费实行5%的税率。小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范围内适当简化计算公式;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低于300万元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按规定可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三、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为1000万元(含本数)且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含本数);小微企业首次认定时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以上(含4000万人民币);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70%以上;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按规定享受“三免两减半”政策。上述条件为工业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前利润扣除比例提高至50%;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政策执行期限为3年。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本条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资金比例,由所在区市按照5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该优惠政策的有效期5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规定条件执行。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备案:(一)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二)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中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中明确指出,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或小于300万元(含30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前利润减半征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扶持、技术创新券扶持、知识产权奖励优惠等。

从2022年1月1日起,对高新技术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首次进入中国境内(不含港澳)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第一年起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22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前利润减半征收优惠;研发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实际发生额的50%计入当期损益(不含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在法定纳税申报期内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技术改造补助力度进一步加大,对经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专项中首次采用财政资金采购方式予以支持的项目,最高可获1000万元奖励;第一次对上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于通过技术改造,对当年新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及以下(含3000万元)部分在5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部分,采取五年内定额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内新形成主营业务的比例超过50%,并开展研发活动达到相关规定的中小企业(分两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对贷款给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利率给予不超过5年期以内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对当年新获得银行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且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的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30%的企业,按照实际贷款金额的0.5%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 LPR+50个基点。享受贴息期,累计不超过2年。当年有效利息不重复计算。贷款利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