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竞争力。《南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加快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现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明确市、县两级财政分别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同一企业对同一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对当年申报市级专精特新培育企业、小巨人企业给予扶持,对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企业被评为“河南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或者一次性奖励。其中,在南阳市连续三年内对全市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增量部分在100万元以上;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一等奖4名以上、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市、县科技进步二等奖各奖励5万元;获省级以上专利、省级以上科技成果、核心技术和有效专利;省级以上软件企业培育单位和入库人才;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以上科技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累计达到20项以上(含本数);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6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年度营业收入从高到低排序予以奖励。具体如下:南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局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关于印发<南阳市小巨人培育行动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宛经信发〔2020〕3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三、申报条件(一)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申报方式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南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条件和条件,依法纳税;
科技局(工信局)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由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申报单位应是注册地在南阳市的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微型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连续3年(2018年-2020年)营业收入均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申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小微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依法纳税并且未纳入国家统计范围的中小企业。申报微型企业按照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条件执行”等有关规定。4.申报微型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和市场需求导向。5.申报微型企业应当积极参与河南省“小巨人”成长计划项目建设。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中小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竞争力;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企业,从事制造环节,生产效率高、产品质量优、提供服务专业化水平较高,在细分市场具有绝对优势的企业。申报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诚实守信;2.企业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3.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4.建立并执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含“三专两创”);5.企业创新能力强,拥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含2项)且无严重侵权行为,掌握关键核心技术;6.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1000万元以上。申报条件: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2.依法成立并有效运行独立的组织机构,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及目标并组织实施;3.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或内部控制制度(含“三专两创”),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和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含“三专两创”)。
3.在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或示范作用的龙头骨干企业;
在细分市场领域中具有主导地位的企业;4.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且在报告期内无异常波动。5.近两年在纳税或者社会保险方面无重大违法记录;6.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或主要产品属于国家和省制定的重点鼓励发展的产品(技术)目录或省级工业产权示范创建清单。
4.主导产品或核心零部件与配套产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
产品不在同一市(县)行政区域内,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先进技术和关键装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专注细分市场,生产工艺较为精细,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3)管理制度完善,运作机制灵活高效;(4)实施精细化管理,生产管理精细规范,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5)具有较强的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大规模效益。
5.上年度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人民币或营业收入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高于20%;
以上,产品或服务在细分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不断提高的小巨人企业;(二)从业人员50人以上;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或营业收入30万元以下企业;(三)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