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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细则

发表于:2020-01-29 关注 

  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细则的通知

  渝经信财审〔2020〕3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1月29日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细则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指示精神,全力做好我市疫情物资保供工作,根据《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供政策》(渝经信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范围

  在我市辖区注册,纳入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信息委明确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清单的单位。

 

  二、支持期限

  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内。

 

  三、支持条件和标准

  生产企业为生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在采购原材料、设备等活动中因企业自有(自筹)资金不足且银行贷款不能满足资金需要,经区县经济信息委(或工业园区)真实性审查后,可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应急性周转资金借款的申请,原则上每笔不超过100万元。生产企业借用周转金,在储备企业收购疫情防控物资货款中抵扣,不足部分由区县经济信息委(或工业园区)督促借款企业及时偿还。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根据需要填报《疫情防控物资应急周转资金借款申请表》(见附件)。

  (二)区县真实性审核。区县经济信息委(或工业园区)负责审核借款真实性情况。

  1.市经济信息委审批。市经济信息委防疫物资生产组负责人审核,委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2.资金拨付。由资金组及时拨付到区县经济信息委(或工业园区),由区县经济信息委(或工业园区)根据用款进度拨付到借款企业(经区县经济信息委或工业园区授权可直接拨付到企业)。

  3.企业还款。在借款发生后,当日由资金保障组通知储备企业,储备企业在收到防疫物资后,从应当支付的货款中抵扣,剩余货款支付生产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企业拟以借款生产的防疫物资品种应纳入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信息委明确的储备物资品种清单,并符合清单中规格型号等有关要求。

  (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物资,由储备企业按照合理的市场价全部收储。

  (三)相关区县经济信息委会同工业园区、市经济信息防疫物资生产组要对相关经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本细则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借款企业最迟于疫情结束后15日内还清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