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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20-08-01 关注 

  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和《重庆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192号),加快建设一批市级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引导全市农产品加工业集群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组织机构健全、发展规划清晰、产业集聚发展、辐射带动明显、配套服务完善,具有较强示范作用的园区。

  第三条 示范园区的创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调动各区县开展示范园区创建的积极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园区的创建和管理。

 

  第二章 创建条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园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园区有职责明确的管理建设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安商营商环境良好。

  (二)具有科学的发展规划。园区有总规、控规等空间规划,有发展定位和发展方向的战略性研究。

  (三)具有完善的配套服务。园区投资政策和环境良好,园区自建或依托龙头企业建有金融服务、检验检测、仓储物流、技术研发、劳动用工、法律维权、出口代理、信息化管理等配套完善的服务体系。

  (四)具有较强的集聚效应。园区内集中集聚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呈现链条式集群化发展态势。全市分设50亿级(入驻企业实现年加工流通综合产值50亿元以上)和100亿级(入驻企业实现年加工流通综合产值100亿元以上)两种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

  (五)具有良好的带动能力。园区内有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本市建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基本形成龙头+基地+合作社+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对区域经济发展在税利贡献、用工就业等方面拉动作用显著。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况不得申报示范园区:

  (一)近2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二)排污不达标,经环保部门责令整改仍不达标的;

  (三)管理机构被信用中国(重庆)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七条 示范园区的申报主体为园区管理建设机构。创建程序如下:

  (一)自主申请。园区管理建设机构对照示范园区申报条件,填写申报表、编制申报材料,向所在区县农业农村委或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审核上报。区县农业农村委或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把关,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委推荐上报。

  (三)专家评审。市农业农村委组织有关专家通过实地考察、查阅资料、抽样核实等方式进行评审,确定出示范园区候选名单。

  (四)审定公示。经市农业农村委审定后,对拟创建为示范园区名单在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官网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创建授牌。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委发文确认为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并授牌。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委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示范园区的创建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管理建设机构均可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申报。

  第九条 各区县农业农村委或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要定期跟踪示范园区发展情况,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及时总结探索经验和做法,每年底向市农业农村委上报示范园区及园区重点企业经济运行情况。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委对示范园区实行“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园区,由区县农业农村委或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经核实撤销其“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称号并收回标识牌。

  (一)示范园区内多个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

  (四)不按要求报送园区及园区重点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

  第十一条 通过创建的示范园区,市农业农村委、区县农业农村委或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应在政策、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