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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发表于:2021-01-08 关注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已经二届区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重庆市綦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不断增强全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通知》(渝知发〔2019〕6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綦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由区财政局和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应当遵循注册授权在先、促进运用保护、诚信申报、部分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奖励范围、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等。


  第五条  资助奖励对象

  商标资助奖励对象:注册或登记在綦江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专利资助奖励对象:专利权人为注册或登记在綦江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綦江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资助奖励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


  第三章  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商标创造资助奖励

  (一)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每件资助10万元;

  (二)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按以下标准进行资助:获得马德里境外商标注册(至少含一个指定国家)的商标权利人,资助1万元/件,指定国家超过一个的,超过部分按2000元/国家进行资助,同一商标最多资助2.8万元,同一商标权利人同一年度最多资助10万元;获得单一国境外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资助1万元/件;同一商标权利人同一年度最多资助5万元。

  (三)获得普通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每件注册商标给予500元的资金补助。


  第七条  专利创造资助奖励

  (一)国内(含港澳台)发明专利资助:对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其中,企业发明专利1万元/件,其他单位和个人发明专利50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资助2万元/件;对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资助1万元/件。同一件发明专利获得多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只资助1次。


  第八条  按照“自主贯标,事后资助”原则,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上市企业、生产型外贸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单位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对上一年度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资助。原则上每年资助企业不超过20家。申请资助企业超过20家,进行择优资助。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制定评审办法,组织专家组每年择优评选出不超过20家上一年度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创新专利导航,完成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并通过市级评审的,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资助。


  第十条  鼓励企业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完成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计划并通过市级评审的,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银行向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3 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度获得两项及以上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奖励50万元。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申报审核与资金发放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进行受理、审核。每年发放上一年度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金,实行“集中申请、集中兑现”,每年申请受理一次,申请时间原则上为每年4月,具体时间以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通知为准。资助奖励金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原则上自行申报资助奖励金,每个申报周期内,申报人仅能申报一次。已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的申请人,同一申报周期内不得再自行申报。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科、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助奖励金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根据申报通知的相关规定对资助奖励金申报信息和材料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资助奖励金申报。


  第十八条  通过审核的资助奖励金发放名单报经区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审批后,在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政务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资助奖励。


  第十九条  资助奖励金由区财政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如果因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而导致资助奖励金转账失败,该申请人将被视为放弃领取资助奖励金,并取消当前申报周期的资助奖励资格。


  第二十条  资助奖励金的发放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工作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商标奖励、补助,专利发展奖励、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补助奖励、获得补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关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套取)补助、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终止补助奖励,限期收回已经拨付的奖励、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的知识产权补助、奖励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不予补助、奖励: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为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暂缓给予专利资助。

  (二)专利权存在争议的,暂缓给予专利资助和专利奖励。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不给予专利资助;已经资助的,限期收回资助金。

  (四)主动放弃、宣告无效等已丧失专利权的不给予专利资助。

  (五)其他不宜立即补助、奖励或不宜补助、奖励的,暂缓或不予补助、奖励。


  第二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可根据知识产权工作需要,对知识产权补助、奖励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8〕30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专利资助办法(修订)的通知》(綦江府发〔2016〕4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以前申请的专利,其受理、授权资助事宜按专利申请日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