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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表于:2021-02-07 关注 

  关于《重庆市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商务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用好资金支持商务事业发展,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起草了《重庆市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财务审计处(邮编:400061);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63060823@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9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1年2月7日


  重庆市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效益,推动我市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1号)、《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2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除财政部、商务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发展资金、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等,依据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聚焦创新、绩效导向的原则,支持的项目应当经过研究和论证,符合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及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委。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在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计划下达,开展市本级项目验收、抽查区县级项目验收情况,做好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绩效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商务委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按规定及程序审核、调整专项资金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财政监督检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报专项资金,做好项目申报资料审核、区县级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区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文件和市商务委下达的项目计划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辖区内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支持范围+具体事项”管理,每年度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支持事项。对需要组织项目申报的事项,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不需要组织项目申报的事项,由市商务委拟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会商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产业规划、政策和措施等相关规定,确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消费促进。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支持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试点区、区域消费中心城市试点示范,引导商业业态调整和流通主体转型升级,创新商业模式,培育大中小微商务企业,发展消费品牌首店经济,促进汽车(含二手车)消费,开展消费帮扶,支持商务领域节能降耗、绿色消费,举办各类促消费活动等。

  (二)市场体系建设。完善现代商品市场体系,优化完善商品交易市场布局和功能,推动中央商务区、商圈、步行街、商品市场、商业街区、夜间经济发展以及农村流通、市场体系建设和进口商品分销体系建设,引导大宗批发市场和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促进农商对接、农商互联,做好产销对接,发展乡镇商贸、搞活农产品流通,指导协调全市蚕桑品种保护和繁育、蚕桑生产和综合利用、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鲜茧流通、丝绸加工和出口、蚕桑生产设备研发和丝绸工业技改等。

  (三)市场流通。推动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商务物流标准化体系和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发展电商物流,完善商务领域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促进流通技术应用、行业科技进步和现代化发展,提升商务行业技能技术和鉴定工作水平,支持再生资源(含报废汽车、旧货等)体系完整性和先进性建设,引导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和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推进现代供应链应用与创新,搞好商务领域生态环保等。

  (四)运行调节。建设完善国内贸易市场调控体系,开展商务领域统计监测和综合运行分析,调查分析商品供求状况、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编制商务经济运行统计资料,推进实施“菜篮子”工程和军民融合保障工作,落实肉类、食糖、奶、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和应急食品、用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肉类、蔬菜、奶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市场调节,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市区两级重点保供企业队伍,完善仓储、运输、销售等保供设施设备、投放网络体系建设,提升重要保供企业应急保供能力,开展商务领域生活必需品保供应急演练,做好突发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重要商品保供应急等。

  (五)服务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家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国家及行业标准,健全完善生活性服务行业标准和分等定级标准,开展规范培训和组织宣传推广,推进生活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规范、集聚、转型、创新发展,引导生活性服务行业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推进商务行业优质服务和城市社区商业优化发展,支持“老字号”发展与保护等。

  (六)电子商务发展。推进各行业电子商务扩大应用(含农村电商发展),培育和引进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支持配送、支付、技术、认证等配套行业发展,完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数字商务工作等。

  (七)投资促进。统筹推进商务领域投资促进工作,了解掌握国内外目标产业市场和相关政策,推动商务领域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重点项目策划、落地,承接沿海港澳台企业产业梯度转移,策划举办经贸交流活动,组织开展经贸合作。

  (八)其他支持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类型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分别适用以下支出标准:

  (一)招商引资类项目。对我市各区县在商务领域的招商引资工作实绩给予专项资金奖励,支出标准不超过区县新引进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0%(计算口径为新引进企业、项目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新引进企业、项目落地后应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每个区县最高奖励1,000万元。区县可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招商引资政策,对新引进企业、项目给予资金补助,但不得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二)投资(支出费用)补助类项目。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市场主体投资(投入费用)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支出标准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实际支出费用)的50%。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政府投资(支出费用)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支出标准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实际支出费用)的100%。

  (三)贷款贴息类项目。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贷款给予专项资金贴息,支出标准不超过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具体以当年度1月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为准),每个生产经营主体最高贴息200万元。

  (四)主体培育类项目。对符合商务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导向和支持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择优给予专项资金奖励,其中,完成市政府规定目标任务的,支出标准不超过50万元;完成市级主管部门规定目标任务的,支出标准不超过30万元。

  (五)示范(试点)创建类项目。对国家主管部门及以上层级确定的示范(试点)创建类项目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奖励,支出标准不超过100万元。对市级主管部门确定的示范(试点)创建类项目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奖励,支出标准不超过50万元。

  (六)统计监测类项目。对商务数据统计监测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数据通过样本企业报送的,支出标准不超过125元/次(样本企业报送次数),单个行业类别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数据通过抓取、分析等技术手段报送的,支出标准不超过50万元/年(单个行业类别);节假日(应急)统计监测数据报送,支出标准不超过1万元/次;统计监测数据定期汇总发布,支出标准不超过4万元/期;行业年度发展报告编撰,支出标准不超过3万元/个。

  (七)保供应急类项目。对承储企业储备重要生活物资给予专项资金补助,食糖、应急物资、蔬菜储备支出标准不超过当年产品价值的10%;猪肉储备支出标准以280元/吨.月为基数,根据物价波动情况适时调整,浮动比率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支出标准的10%;公检费用根据委托合同金额据实执行。

  (八)产品销售类项目。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主管部门(含以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文件中鼓励、支持销售的产品,根据市级财政可承受能力给予专项资金补贴,支出标准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5%。

  (九)公共服务类项目。对举办促进消费活动(展会)、搭建促进消费平台、组织技能培训、举办技能大赛、制定(修订)行业标准、评选行业品牌、推动交流合作、开展商务宣传、产业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工具、培育引进新品种、病虫灾害监测防治等公共服务类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其中,由市商务委或委属事业单位主(承)办的项目,支出标准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100%;由国家级行业协会、市级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同等级别其他主体主(承)办,市商务委参与的项目,支出标准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由市级行业协会、区县主管部门及其他主体主(承)办,市商务委参与的项目,支出标准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

  (十)其他事项。专项资金管理坚持“无标准、不预算”,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资金又不能适用以上支出标准的事项,可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主管部门及以上层级文件(含以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中明确的支出标准,或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方式给予支持。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多种支持方式的,项目承办主体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


  第九条 对采取项目申报方式分配专项资金的事项,符合条件的主体均可按照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负责。申报主体应为在重庆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支持对象。


  第十条 被列入我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存在拖欠应缴还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申报主体,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文件和市商务委下达的项目计划,做好资金拨付及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原定计划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市商务委审核批准后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应收回的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收回市财政。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将绩效指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专项资金申请主体应按要求设置绩效指标,市商务委审核后将绩效指标与项目计划同步批复下达。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应对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市和区县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和预算执行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在绩效运行监控或绩效评价工作中认定绩效指标无法实现的,应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根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绩效指标无法全部完成但完成率在90%以上的,按不超过批复金额的80%给予支持,其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二)绩效指标完成率未达到90%、但完成率在80%以上的,按不超过批复金额的70%给予支持,其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三)绩效指标完成率未达到80%的,不予支持,按规定收回已拨付资金。

  (四)绩效指标完成率=完成(含基本完成)目标的绩效指标数量/绩效指标总数量。

  (五)绩效指标是否完成的标准参照《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渝财绩〔2019〕19号)执行。对定量指标,达到目标确定的标准的,视为完成;低于目标确定的标准,偏离度在10%以内的,可视为基本完成;低于目标确定的标准,偏离度超过10%的,视为未完成。对定性指标,全部或基本达成预期指标的,视为完成或基本完成;未达成基本预期指标或效果较差的,视为未完成。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抽查记录。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市本级列支的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区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对采取项目申报方式分配专项资金的事项,除按保密规定、上级部门要求等不予公开的外,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包括支持事项、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申报主体、申报流程、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清单、经办部门和咨询服务方式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信息,包括支持事项名称、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申报金额、资助金额等内容,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7天。

  (四)投诉举报的受理以及处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投诉举报人信息不公开)。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市和区县商务、财政等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申报主体存在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关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中介机构有关人员、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及其他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县包括我市各区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等,商务主管部门包括商务、茧丝绸等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2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变化等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重庆市进口商品分销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渝商务〔2017〕869号)、《重庆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商务〔2018〕330号)、《重庆市茧丝绸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商务发〔2018〕18号)、《重庆市商贸流通统计监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商务发〔2018〕48号)、《重庆市商务系统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商务发〔2018〕50号)、《重庆市城市共同配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商务发〔2018〕57号)、《重庆市促消费活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渝商务发〔2018〕60号)、《重庆市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渝商务〔2019〕17号)、《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保供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商务发〔2018〕53号)及其补充通知(渝商务〔2020〕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