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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专业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20-03-10 关注 

  关于印发《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专业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局,执法总队、市特检院、市质安考试中心,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各特种设备相关单位: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专业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2020年第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0日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专业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整合利用全市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专业人才资源,有效发挥特种设备安全专业人才作用,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专业人才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专业人才(以下简称“专业人才”) ,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丰富实践或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综合管理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专业人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处室负责“专业人才”的建立、聘任和选派等日常动态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业人才”主要来自我市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教学科研、行业协会、安全监管等领域。

  第五条 “专业人才”按专业领域分类,受聘参与相关领域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为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 “专业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较好的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在本专业有较深的造诣。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能够对自己所从事专业领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提供独立科学的见解和判断。

  (三)具备下列其中一项:

  1.从事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或一线实践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参与2次(含)以上特种设备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或调查处理的工作经历;

  4.从事多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且拥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行业内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检查、事故应急及调查工作。

  (五)特种设备领域或行业内一致公认的某方面具有突出特长的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六)满足国家有关兼职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专业人才”聘任程序:

  市局在“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系统平台”建立我市特种设备“专业人才”库,并通过以下程序选聘“专业人才”入库。选聘程序如下:

  (一)采取个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推荐的方式,在各区县局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开展报名。

  (二)各区县局和行业协会经初审后推荐上报市局。

  (三)市内科研技术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专业人才”可直接向市局申请。

  (四)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处室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拟聘“专业人才”人选,报送市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入库管理,并向全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专业人才”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特种设备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局相关文件的研究起草;参与制定有关规范、标准等技术文件。

  (二)参与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三)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及调查工作。

  (四)参与特种设备风险研判、安全评估、证后监管等技术支持工作。

  (五)参与特种设备技术培训、宣传教育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

  (六)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智力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 “专业人才”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调研、论证、咨询等项目享有知情权。

  (二)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申请退出不再受聘为“专业人才”的权利。

  (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专业人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地开展相关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对象及被咨询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

  (四)按时按规保质保量完成委派的各项任务。

  (五)结合本地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主动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

  (六)其他需要履行的有关义务。

  第十一条 “专业人才”行为要求:

  (一)履行回避制度,工作对象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可能对检查、调查结果公正性产生影响的活动,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客观公正出具委派任务结论,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

  (三)不得以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专业人才”的身份执行委派以外的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二条 入库“专业人才”每届聘期四年。“专业人才”在聘期结束前两个月按聘任程序申请续聘,经市局组织复审,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聘任四年。聘期内,“专业人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求或未按要求履行义务情形的,市局将解聘其资格;“专业人才”有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聘任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或本人向市局提出申请,可提前解聘。

  第十三条 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教学科研领域的“专业人才”在受聘期内参与相关工作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具体工作情况给予报酬,所需经费由邀请单位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