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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0-09-28 关注 

  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体育局(文化旅游委),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体育事业全面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体育局

  2020年9月28日

 

  重庆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体育事业全面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府办法﹝2018﹞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统筹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市体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体育局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体育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批复和下达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会同市体育局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市体育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跟踪检查、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坚持以促进全市体育事业发展为导向,重点支持体育竞赛(不含备战训练)、全民健身、青少年体育、体育产业,以及体育备战训练、综合保障以外的其他体育事业工作:

  (一)体育竞赛。 主要包括:承办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举办市运会,运动员输送、跟踪奖励等方面支出。

  (二)全民健身。主要包括: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维修维护及补充更新,组织、参加全民健身赛事与活动,国民体质监测,社会体育指导及体育志愿服务,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等方面支出。

  (三)青少年体育。主要包括:组织、参与青少年体育赛事与活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平台建设,青少年体育社会组织建设等方面支出。

  (四)体育产业。主要包括:体育产业发展,举办体育产业会展活动,举办体育产业相关活动等方面支出。

  (五)经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批准的其他体育事业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

  (一)公务用车购置;

  (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政支出;

  (三)对外投资和经营性活动;

  (四)其他有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需按照预算改革和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支出项目定额标准并调整完善支出项目类别,具体项目的支出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暂无明确支出标准的,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合理确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市体育局根据市委、市政府体育事业发展重点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方式等内容。申报材料包括:申报项目、申报金额、申报依据、可行性分析、经费测算明细、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十条  区县项目,由区县体育部门对申报项目审核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体育局。市级项目,由实施单位直接向市体育局申报。

  第十一条  市体育局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建立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专项资金预算规模、项目情况和预算管理规定等因素,审核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批复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区县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支持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按项目申报程序报市体育局,由体育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按照国家及我市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体彩公益金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7号)、《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和《重庆市彩票公益金用于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综〔2015〕176号)等规定,并按照《重庆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渝体〔2019〕369号)规定加强体彩公益金宣传。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市体育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设置,跟踪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组织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区县体育部门负责本区县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审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实施,动态掌握项目推进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等。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县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依法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管理责任人,按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财务核算等相关资料,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分配、拨付、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