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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荔湾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减免租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9 浏览量:1683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财政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0-03-19/2020-03-31
  • 项目类型 :
      租金/展会/制定标准补贴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通知原文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减免租金的通知


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0〕2号)和《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加强疫情防控支持稳商暖企八条措施的通知》(荔府办规〔2020〕1号)精神,全力支持我区辖内企业做好有序复工复产工作,推动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物业租金减免落实到位,现将《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减免租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以下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减免政策

  (一)对承租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业主单位)物业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承租方),免收2、3月份的物业租金,对已经收取当期租金的,可顺延至下一个租金缴纳周期执行。

  (二)4、5 月份物业租金减免问题,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明确。


  二、工作要求

  (一)增强大局意识,确保落实到位

  1.各业主单位接文后应积极主动与承租方对接沟通,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2)规定,审核承租方出具的《承租方声明函》(格式见附件3)和商事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与承租方书面协议明确减免租金的期限、金额和涉及的物业面积等。

  2.承租方承租业主单位物业再行转租的,按以下意见处理:

  (1)最终承租方为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单位应减免相应物业租金,确保最终承租方享受到区政府租金减免政策。具体由转租方(即与业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方,下同)收集最终承租方所提供相关资料(含《承租方声明函》、转租合同复印件、商事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后,出具《物业转租租金减免承诺函》(格式见附件4),承诺对最终承租方减免不低于其享受的租金减免额,经业主单位审核后书面协议明确减免租金的期限、金额和涉及的物业面积等。

  (2)最终承租方不属于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则不论转租方是否符合减免条件,相应的物业均不能减免租金。

  (二)完善内控制度,做实做细台账

  各业主单位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认真把关,把租金减免工作做实做细;要建立租金减免台账,及时收集、记录、反映有关情况,避免不规范情况的出现。

  (三)严肃组织纪律,按时上报备案

  各业主单位要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将2、3月份租金减免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3月31日之前将《荔湾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租金减免情况表》(附件5)报区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备案,同时将电子表格发送到3427816905@qq.com,标题统一为“主管部门名称+租金减免情况表”。

  附件:1、《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减免租金的通知》;

  2、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承租方声明函》;

  4、《物业转租租金减免承诺函》;

  5、《荔湾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租金减免情况表》。

  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

  2020年3月17日

  (联系人:邓智坚,联系电话:8126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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